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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兴:包衣汉姓与汉军简论(6)

2017-01-20 12:13 《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 张玉兴 4476
八旗制度由发展到衰落,非人力所能左右。军政合一,兵民一体的八旗制度,本是清朝的立国之本,是维系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有效保证。它是特定环境下的产物,产生于满洲崛起之际,与当时的满洲社会形态相适应,带有鲜明的军事奴隶制之特点。


  乾隆二十七年,议准:“八旗汉军从龙人员,如直省有可依靠之处,任其随便散处,愿为民者听”(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统》)。从而突破了汉军出旗为民政策实行二十年来,从龙人员子孙除外的防线。从龙人员子孙备受青睐,永在八旗的优越地位动摇了。从龙人员即清入关前编入八旗的人员,本是八旗构成的基础,现在允许他们的子孙出旗为民,无异于动摇基础,这不论对汉军乃至八旗总体来说都是一种重大的变化。此年,又议准:“汉军内六品以下现任官员,并一应候补、候选、告退、革退文武官员,及兵丁闲散人等,有情愿改入民籍者”,呈明报部后可收入民籍(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统》)。这里虽然有是否“情愿”的一项条件,只不过是官样文章。“一刀切”或“一风吹”的现象势所必然。这对八旗存在之基础不能不构成严重的威胁。所以,此政令推行了二十八年后的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在奏准中又收回成命:“汉军六品以下职官准其为民之例,即行停止。”但同时再次申明,“如有兵丁及闲散人等,情愿改入民籍者,仍照旧例准其为民”(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统》)。亦即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进程继续运行。

  就在清廷允许八旗汉军出旗为民之令颁布不久,允许包衣的出旗为民令,便随之出现了。这就是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颁布的“定八旗另记档案人为民例”,及允许宗室王公等包衣出旗为民谕(《清高宗实录》卷506,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庚子)。所谓八旗另记档案之人,又称“开户家奴”,简称“开户”,这些人本为八旗异姓贵族、官员以及富显者之奴仆,后以效力年久,允许其脱离本主另立户口,而取得正身旗人之地位者。但他们仍归原主名下,即仍然留在原主佐领下,是被控制在八旗中具有特殊身份地位的奴仆,这是又一种包衣。而宗室王公等包衣其大部分皆为汉姓人。清廷之所以令这些开户家奴及宗室王公等包衣出旗为民,皆因“八旗户口日繁”,“致生计日益艰窘”,“旗人众多,伊等不能遽得钱粮,生计未免艰窘”;而由“王公等养赡,亦恐拮据”。故令其出旗为民,以“听从其便,俾各得为谋”,使之“均得一体谋生”(《清高宗实录》卷506,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庚子)。如此表白分明是向世人昭示:此举乃为诸包衣着想。但不久却出现了有些已出旗为民的包衣,因不适应而又返回故主,重入旗籍的现象,对此乾隆帝认定这是“侵占旗缺”之犯罪行为,而颁谕禁止并加驱逐。下令凡于限期内自首者,“不必治罪,仍令为民”。如隐瞒不报被查出者,“即从重治罪”(《清高宗实录》卷668,乾隆二十七年闰五月乙酉)。随即又严申此令,规定凡于限内“匿而不首之人”,查出者“悉发往伊犁”。并严令各旗都统“宜不时悉心严查”,以杜绝此事之发生。此后若有复行入旗者,“一经查出,除将本人从重治罪外,定将该旗都统等一并从重治罪,决不姑贷”(《清高宗实录》卷664,乾隆二十七年六月丁酉)。对这些人简直是弃之如敝屣,留之同赘疣,惟恐清除不净,充分暴露了允许包衣出旗为民的真实用意:为八旗“甩包袱”。当然这还未涉及内府包衣,即上三旗包衣。然而这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上三旗包衣汉姓人即内府世仆,在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热潮中,似乎并未与之同步。因为乾隆帝弘历曾颁谕明确地说:“至包衣汉军则皆系内务府世仆,向无出旗为民之例,与八旗汉军又自有别”(《清高宗实录》卷759,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乙丑)。在这里所称的“包衣汉军”,并非八旗汉军,指的乃是包衣佐领,即旗鼓佐领,隶属于八旗满洲的内务府包衣汉姓人,即上三旗包衣汉姓人,他们是直接为皇帝服役者,当然不能脱旗而去。但内府汉姓包衣佐领不是内府汉姓世仆之全部,内府世仆除包衣佐领外,还有如前所述的内务府管领下人、内务府会计司管辖下的庄头旗人,即散处于各庄头服役的屯居旗户丁口,或称屯居旗人。实际上它们在这股出旗为民潮中也受到了猛烈的冲击,而被卷入了这个进程,虽然其时间有所滞后,但最终还是未能幸免,尽管程度有所不同。当然这仍然是清朝最高统治者决策所致。

  道光四年(1824年),道光帝针对直隶总督蒋攸铦奏请革除屯居旗人总催、领催名目一折,谕内阁曰:“向来屯居汉军旗人事件,俱归所隶州县管理,应与民人一律编查,自不得任其区分抗阻。著照所请将总催、领催名目概行革除。并著内务府及八旗满洲、汉军都统,将包衣、外旗王包衣各项庄头屯居旗产丁口,分晰各州县城乡住址,造册移交该督,转发各该管官存贮,以备查核,毋得视为具文”(《清宣宗实录》卷66,道光四年三月乙亥。又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15,《八旗都统》)。这里的“包衣、外旗王包衣各项屯居旗户丁口”,既包括上三旗即内务府属也包括下五旗各王公所属下的庄头旗人,均为包衣汉姓人。现在将其与屯居汉军旗人,即与屯居八旗汉军人等同对待,一律划归所在州县管理,与民人一律编查,亦即出旗为民。至此,内府包衣向无出旗为民之例终被打破。这样八旗出旗为民,就不只包括汉军改归民籍,也包括包衣汉姓人中之大部分改归民籍的内容。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构成八旗的基本成份纷纷离去,对八旗总体来说不能不是一种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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