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菟明月网(原抚顺七千年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   > 历史探究

历史探究

杨军:从先秦恋俗看孔子的出生(3)

2017-01-24 04:11 《孔子研究》(济南)2002年第06期 杨军 2838
根据《孔子家语》的记载:“梁纥娶鲁之施氏,生九女。其妾生孟皮,孟皮病足,乃求婚于颜氏征在”,说明叔梁纥在与孔子的母亲结合以前,已经至少有一妻一妾,很明显,孔子之母的身分是妾。


  未婚男女在婚前享有充分性自由,这种风俗在许多民族中都曾经存在过。《太平寰宇记·东夷·挹娄》将这种风俗概括为“妇贞而女淫”。特别是在居住于东北地区的肃慎族系中,这种风俗具有普遍性。《后汉书·东夷传·高句骊》:“其俗淫,……暮夜辄男女群聚为倡乐”,《周书·异域传》说高丽“有游女者,夫无常人”,说明在高句丽族中也流行着与西周至春秋时代中原的野合相类似的风俗。同书提到稽胡:“俗好淫秽,处女尤甚。将嫁之夕,方与淫者叙离。夫氏闻之,以多为贵。既嫁之后,颇亦防闲,有犯奸者随事惩罚”。谢苗诺夫指出:“在相当多的民族那里都记载有这样一种习俗,即人们只要不在村庄里,而且更不能在住所内的任何场所都可以发生性交关系。例如,在苏门答腊(印度尼西亚)巴达克人的某些集团那里,青年们和姑娘们在稻田里交往是完全自由的。但如果他们在村庄里这样做,那就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并且一定得偿付罚金。在索罗门群岛(美拉尼西亚),年轻人只能在森林里发生性关系,而绝不能在村庄里这样做。在斐济群岛、新喀里多尼亚群岛、新几内亚的某些部落中间,在印度的冈德人和南美的乌伊托托人的某些部落中间,甚至禁止丈夫和妻子在住所里发生性交关系。他们也必须到森林中去‘相会’。象这样一类限制曾盛行于两合氏族婚姻进化的一定阶段上,它们多半只是在对偶婚产生以后才失效的。”(注: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20~221页。)马林诺夫斯基对此有更为详细的记录:“我们就要踏上爱的征程,点上灯。拿起椰子果,带上烟。干粮我们不带,这会使我们感到羞愧。我们漫步,来到大树下,席地而坐,互相在对方头上捕捉虱子。我对她讲:‘我想性交。’完了以后,我们走回村庄。我们来到鳏夫的茅合,躺在床上,畅谈不止。待到人群离去,我揭去身上的菩提叶,她脱下裙围,我们睡觉。”(注:转引自(美)莫尔顿·亨特《情爱自然史》,赵跃、李建光译,作家出版社1988年版。)

  西周时期,中原地区已经越过对偶婚,迈人专偶婚时代,两合氏族婚姻早已不复存在,由此而引发的相关禁忌也失去了原有的意义。野合作为一种习俗虽然起源于两合氏族婚姻,可是到了西周,也仅仅还保留着野合的形式而变为恋爱的一种方式,并逐渐形成关于这一习俗的新的习惯。最明显的标志就是野合也允许已婚男子参加。

  三

  《召南·行露》一诗的诗旨历来众说纷纭,但各家之说的一个共同点是,都不能解释第一章的内涵。诗的第一章‘厌浥行露,岂不夙夜?谓行多露”,如果参照《邶风·式微》“微君之故,胡为乎中露”;《郑风·野有蔓草》“野有蔓草,零露兮。有美一人,清扬婉兮。邂逅相遇,适我愿兮”;《秦风·蒹葭》“蒹葭苍苍,白霹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小雅·蓼萧》“蓼彼萧斯,零露湑兮。既见君子,我心写兮。燕笑语兮,是以有誉处兮”,不难看出,《行露》的第一章所写的内容应该是情人间的野合。

  诗的第二章与第三章中两次出现“谁谓女无家”,《孟子·滕文公》下:“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周礼·地官·媒氏》贾疏引王肃《圣证论》:“前贤有言:‘丈夫二十不敢不有室,女子十五不敢不有家’”;《左传》桓十八年:“男有室,女有家”;《墨子·节用》:“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都可以证明“家”是指女子而言,诗是以男子的口气写的,提出诉讼的应是女方。既然女方对与自己有过野合的男子提出控告,可见这个男子按当时的习惯应该对她承担一定的义务,而这个男子却拒绝履行这种义务。从《邶风·旄丘》、《郑风·遵大路》来看,有过幽会的青年男女也可能各奔东西,彼此间并不存在什么责任与义务。由此可见,《邶风·旄丘》、《郑风·遵大路》与《召南·行露》反映的是两种不同情况,前者的男子应是未婚男子,而后者,受到控告的男子应是已婚男子。如果《行露》中的女主人公也是已婚者,则双方关系属于私通,是一种被禁止的行为,更谈不到权力与义务,女子也不可能控告男子,所以女主人公应是未婚者。但从诗中男子以“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为自己辩护,可见女子虽未结婚,但已经定婚。此诗句以反问的形式问出,可见女子在与男子野合时曾欺骗他说她未定婚,这说明,已婚男子与未定婚的女子野合也不承担任何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已婚男子与已定婚但末结婚的女子野合,不是象未婚男子一样不必负任何责任,如果与他野合的女子愿意,他就必须娶她为妾,并给她的未婚夫以经济上的补偿。所以,男方一方面以“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为自己辩护,另一方面,以“室家不足”为理由,表示“亦不女从”,不肯娶女子。


免责声明本网站是公益网站,一部分文章、图片、视频来源于其它媒介,文章内容属于原作者的观点表达,不一定代表本网站观点。本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任何侵犯个人权益和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标签:孔子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