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从先秦恋俗看孔子的出生(3)
诗的第二章与第三章中两次出现“谁谓女无家”,《孟子·滕文公》下:“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周礼·地官·媒氏》贾疏引王肃《圣证论》:“前贤有言:‘丈夫二十不敢不有室,女子十五不敢不有家’”;《左传》桓十八年:“男有室,女有家”;《墨子·节用》:“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都可以证明“家”是指女子而言,诗是以男子的口气写的,提出诉讼的应是女方。既然女方对与自己有过野合的男子提出控告,可见这个男子按当时的习惯应该对她承担一定的义务,而这个男子却拒绝履行这种义务。从《邶风·旄丘》、《郑风·遵大路》来看,有过幽会的青年男女也可能各奔东西,彼此间并不存在什么责任与义务。由此可见,《邶风·旄丘》、《郑风·遵大路》与《召南·行露》反映的是两种不同情况,前者的男子应是未婚男子,而后者,受到控告的男子应是已婚男子。如果《行露》中的女主人公也是已婚者,则双方关系属于私通,是一种被禁止的行为,更谈不到权力与义务,女子也不可能控告男子,所以女主人公应是未婚者。但从诗中男子以“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为自己辩护,可见女子虽未结婚,但已经定婚。此诗句以反问的形式问出,可见女子在与男子野合时曾欺骗他说她未定婚,这说明,已婚男子与未定婚的女子野合也不承担任何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已婚男子与已定婚但末结婚的女子野合,不是象未婚男子一样不必负任何责任,如果与他野合的女子愿意,他就必须娶她为妾,并给她的未婚夫以经济上的补偿。所以,男方一方面以“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为自己辩护,另一方面,以“室家不足”为理由,表示“亦不女从”,不肯娶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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