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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年中日会商东三省事宜交涉的研究

2017-05-19 09:17 网摘 王刚 876
1905年9月5日,日俄两国代表在美国城市朴茨茅斯签订停战和约,结束了持续十四个月的战争。日本政府随后任命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为全权大使,与清政府进行交涉东北地区善后事宜。双方代表在北京经过二十多次会谈,最终签订《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条约从法律上承认了日本从俄国夺取的南满铁路权益的合法性。此外,日本还获取了在铁路沿...

1905年中日会商东三省事宜交涉的研究 图1


  1905年9月5日,日俄两国代表在美国城市朴茨茅斯签订停战和约,结束了持续十四个月的战争。日本政府随后任命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为全权大使,与清政府进行交涉东北地区善后事宜。双方代表在北京经过二十多次会谈,最终签订《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条约从法律上承认了日本从俄国夺取的南满铁路权益的合法性。此外,日本还获取了在铁路沿线驻军、增开通商口岸、修建其他铁路等特权。这些为日本巩固其在东北地区势力范围以及进一步侵略中国创造了条件。


  1905年中日围绕东三省事宜的交涉在近代中日交涉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过,关于这次交涉的研究目前还比较薄弱。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初步探索,为深入的研究作一铺垫。

  一 交涉前的背景

  自1900年俄国借义和团运动之机出兵占领中国东北后,中国处于随时可能丧失东北领土的危险之中。日俄停战后,东北为两国占领。虽然在《朴茨茅斯和约》中两国承诺从该地区撤兵,但是清政府能否恢复对该地区的控制和管理仍属未知。俄国对东北的觊觎自不必说,即便是标榜“维护东亚和平,保全中国”的日本,在战争期间一再侵犯中国主权。日军在交战地区强行征集物质、人力,驱逐、扣押甚至杀害清政府地方官员,在占领区实行军政。这些都使清政府对战后局势更为忧虑。奉天府尹廷杰在奏折中指出:如果中国“不及时布置,深恐治权坐失,难免越俎代谋。”[1]

  早在日俄谈判前,清政府就担心自身权益为两国侵害。1905年7月6日,清政府外务部外务部饬令驻日、俄大臣照会两国,“现在议和条款内倘有牵涉中国事件,凡此次未经与中国商定者一概不能承认。”日方对此回应:“中国的照会不会对议和谈判中帝国政府的行动产生任何约束”,“此次谈判仅限于日俄两国之间,不容第三国之任何干涉”。[2]

  另一方面,日本虽然在日俄战争中取得了胜利,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国力几乎消耗殆尽。在日俄谈判中除了已经占领的地区外,没有获得额外的权益。而此前日本媒体对于日军胜利的大肆宣传提高了日本国内对日俄谈判的预期。最终的结果却使国民大失所望。愤怒的民众在东京日比谷公园掀起了大规模骚乱,史称“日比谷之乱”。当时,日本政府尤其是外务省承担着极大的压力。在这种背景下,日方对接下来的对华谈判更加重视,期望借此次交涉从中国攫取更多的好处。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虽然患病,仍然坚持亲自来中国主持交涉。

  二 交涉涉及的主要问题

  这次交涉从1905年11月17日开始,到12月22日结束。日方代表是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和驻华公使内田康哉。清政府则委派庆亲王奕劻、外务部尚书瞿鸿禨、北洋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为全权大臣。会谈地点在东华门外锡腊胡同的练兵处。双方总共举行了二十二次会议,最终议定《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包括正约三款、附约十二款。除此之外,还有双方代表签字的会议节录十七条,作为对正约、附约相关内容的解释。

  1.旅大租借地与南满铁路问题

  这两项权利是日本此次议约中最为看重的。在日俄和约中两国已经完成了“私相授予”,日本提出清政府对这一转让应“概行允诺”。清政府也知道无法阻止。在承认日俄的“私相授予”为合法的前提下,向日方提出限制性条款,试图防范日本的进一步扩张。日本当然不肯接受,认为中国所拟一些内容在中俄条约内已有明文,没有重新制定的必要,而其他内容则属于“新立之限制”。日方反复强调“以续行战争为孤注方经俄国允让之事应请中国全行照允外,其属枝节之事实无可争论”,态度十分蛮横,丝毫不做让步。[3]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只能笼统的规定:“日本国政府承允按照中俄两国所订借地及造路原约实力遵行,嗣后遇事随时与中国政府会商订定”。[4]事实上,这条规定也缺乏具体的针对性和约束力。

  2.撤兵时间和护路兵问题

  这两个问题与中国利益息息相关。尤其是护路兵问题,被中方认为是本次谈判中最重要的问题。在谈判进行前,清政府曾经两次向日本提出照会,表明本国立场。第一次日本以“(日俄)和约尚未公布不好置评”为由加以拒绝,第二次则表示待双方会议时再行商议。在本次会议上,中方正式提出此问题,并把其作为中方所提条款中的第一项。

  (1)撤军问题

  中方的主要目标是缩短撤军期限。要求在日俄定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撤军。日方表示日俄和约中已经确定以十八个月为撤军期限,改变这一期限“断难作到”。不过,如果中国能够说服俄国答应改变期限,日本可以与俄国协商此事。中方于是要求日本对此承诺作出书面声明。日方认为这样做的话是日方先改变和约条款,“实属遗人违约口实”,表示拒绝。在这一问题上双方没有达成一致。[5]中方没有实现缩减撤军时限的目标。

  (2)护路兵问题

  中方认为该问题是本次会议“最为注重之事”“此次议约之主脑”。中方重申依照中俄间的两个条约(1898年的《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和1902年的《交收东三省条约》),保护铁路之事应由中方负责。俄国设立护路警察乃自行其是,并未得到中方允许,更何谈护路军队。外国军队在当地驻扎是十分危险的,“乃是祸变之所由生”,所以,还是应该由中方派兵保护铁路。中方希望日本先同意撤去护路军队。然后,中方再与俄国交涉,“一律办理”。[6]

  日方解释说,日本政府“始终无永久驻留此项兵队之意”。现在之所以这么做,完全是出于“按照日俄和约日本国不致有陷于不利之虑”。日方能够体谅中方所期望,所以提出“俟届日本国政府认明中国将在满洲地方之外国人命产业以及各项事业均能保护完全时,日本国应与俄国同时将护路兵撤去”。[7]

  中方代表坚持原来的主张,请日本先撤护路兵。日方在这一问题上无可狡辩,于是故技重施,指中方的主张“属舍本求末之议”。日方表示日俄和约中所确定的护路兵数量是日本“舍国家命运为孤注与俄用兵,其当议和也执定接续战事之意,敢冒此危险”才得到的,“中国在谈话之间欲收较胜之效,岂可得乎?”[8]日方的意思很明白:在这个问题上谈判没有效力,只有武力才有作用。其实质就是不论是非,以势压人。日方还威胁说如果中方坚持立场,那么日本也只能坚持原议,最终日俄两国在东三省的护路兵将永无撤退之日。日方再一次重申没有在东三省永久驻兵的意图,希望中方不要在此问题上纠缠。[8]

  清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立场十分坚定,坚持要在条约中涉及此问题。日方最后不得不作出让步,提出“日本国政府允俟日本国军队全行撤完后,如在俄国政府按照中国所期望允将护路兵撤退,日本国政府亦可将护路兵同时撤退。”[9]也就是说,只要俄国同意撤退,日本将与俄国保持一致。

  最后中方只好在会议节录中提出:“日本国可留长春至旅顺护路兵队虽已载在本约条款,但中国视为尚未妥协完善,仍将抗议之意在会议录内列入声明”。日本对此基本接受,不过要求删去“抗议”字样,中方同意。[10]

  3.其他铁路问题

  (1)安奉铁路

  安奉铁路(安东县至奉天省城)是日俄战争期间日本为了迅捷地从朝鲜调运物资、部队,于1904年8月修建的军用窄轨铁路,自中朝交界的安东县经由凤城、下马塘、本溪桥头至奉天苏家屯,全长261公里。该线东西向横穿东北南部,连接东北重要城市,其价值和重要性仅次于长春旅顺口间铁路(南满铁路)。

  日本建造安奉铁路时没有得到中国政府的允许,属于非法,所以战后理所当然应该拆除。日本不仅没有这一打算,还希望通过谈判迫使清政府追加承认安奉铁路的筑造权,并进一步获得其经营权,攫取更多权益。中方亦知道让日本拆除该铁路的想法很难实现,所以干脆承认该铁路的存在及日本的经营权。不过,中国对经营年限、用途等提出了限制:以五年为限期,到期后将该铁路拆除,或者请一公平估价人对铁路估价后售予中国;该铁路必须“专运各国工商货物”,而且“所有中国官商货物由该铁路转运应按照山海关内外铁路章程价值给付,并准由中国政府运送兵丁饷械,可按东省铁路章程办理。”[11]

  日方坚持安奉铁路“由日本国政府维持经营,按照由长春至旅顺口铁路一律办理”。[12]

  中方作出让步,提出五年的经营年限可以酌情延长。日方又提出安奉铁路与长旅铁路只在年限上有所区别,安奉铁路经营年限设定为二十五年。中方认为年限过长,只能延长至十年。当然,如果按照中国此前借款建造铁路办法一律办理的话,年限“仍可多展”。日本仍不满足,双方经多次会议无果。中方无法,只好继续让步。最终双方确定:经营年限为十五年,另加改良竣工时间二年;铁路改良应由两国承办人员协商确定。

  (2)奉新铁路、吉长铁路

  奉新铁路(奉天至新民)也是日本未经中国允许所建造的军用铁路,该铁路长度短,路轨上行使的是人力推车,并非传统的蒸汽机车。对于该铁路中方主张“由两国政府派员公平议价售于中国,另由中国改造铁路”。日本则希望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提出该路按照安奉铁路办法办理。中方坚决反对,日方提出双方分段合建该铁路。中方坚持自行修建,不过同意辽河以东铁路聘用两名日本工程师。[13]这等于给予日本参与的机会。不过,日方仍不满足。中方作了进一步的让步,提出辽河以东线路的建造费用“向日本公司贷借一半之数,分十八年为借款还清之期。其借款办法届时仿照中国山海关内外铁路局向中英公司借款合同参酌商订”。日方此时因为在吉长铁路问题上已经达到目的,所以没有在此处继续纠缠下去,同意了中方的提议。[13]奉新铁路是日本在中立国家的中立区未经中立国允许擅自修建的铁路,本应无条件拆毁,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和损失。日本以无赖的方式在谈判中纠缠不清,最终竟然强行介入该铁路的建造工程中,其强横无理暴露无遗。

  吉长铁路指的是吉林省城至长春间的铁路。日方提出这段铁路此前由俄国负责筑造,日俄议和时,日方放弃对长春至哈尔滨铁路的要求,换得此段铁路的权利。而且,这段铁路必须作为旅顺口至长春铁路的延长线,“所关殊深紧要”,所以,请中国政府按照安奉铁路办法一律办理。针对日方所提理由,中方表示中国政府从未将吉长铁路的筑造权允让给俄国,中国政府已经确定“应由中国自行筹款铸造”,当然,为顾念中日两国邦交,中方同意在修建铁路需要“借用洋款”时可以“先向日本政府贷借”。日方拒绝此项办法。[14]中方提出除向日本借款外,“并延用日本工程师以资襄助。所需料物亦可向日本商家订购”,[15]日本仍不满足,坚持原来主张。中方再次做出些许让步,在坚持自行筹款建造的基础上,提出“不敷之数允向日本国贷借,约以半数为度”。后几经周折,该问题终于达成一致。日本最终介入吉长铁路的建设中。

  4.恢复行政问题

  (1)取消军政管理

  日军占领期间,以“军事需要”为名,直接或间接地管理、干涉地方民政事务,严重侵犯中国的行政管辖权。清政府在谈判中表示“日本国政府允饬在满洲所有日本臣民断不干预中国地方政府官吏全然自行治理之权,并切实尊重中国臣民公私产业权。”中方在声明中提出:

  现日俄既经修好,东三省已无战事,日本国待撤之兵队虽仍有占守通例,自不应仍旧施行。乃今日日本国民在奉天省时有干预中国地方官吏暨损坏中国公私产业等情,日本国全权大臣亦视为非所应为。……日本国政府,速设法约束在奉天省之日本臣民,宜加敦睦,勿至致再有干预中国吏治暨损坏官民产业各事。[16]

  日方提出修改案如下:

  现日俄既经修好,在东三省已无战事,日本国待撤之兵队虽仍有占守通例。乃近日日本国民在奉天省时有干预中国地方官吏治暨损坏中国公私产业等情,其系并非军务必需,果有此项事件,在日本国全权大臣亦视为非所应为。……日本国政府,迅速设法约束在奉天省之日本臣民,宜加敦睦,其系并非军务必需者,勿致再有干预中国吏治暨损坏官民产业等各事。[17]

  日方的意见表面上看,似乎对中方提议修改不多,实质上却相差甚远。中方的观点是“军法从事之例”应该取消。日方则不涉及此点。此外,对中方抗议的日军各种干涉行为加入了一个前提,即“其系并非军务必需”,也就是说,该行为不是因为军务需要,才会被日方视为“非所应为”,才会被“设法约束”。相反,如果该行为“系军务需要”则不在此条款限定范围内。这样的话,所有干预中国地方吏治、损坏中国公私产业的行为只要戴上一顶“军务需要”的帽子,就变成理所当然了。

  中方对日方的修改并没有提出异议,只是将“军务”改为“军用”,即达成协议。

  (2)营口问题

  营口在日俄战争期间被日军强行占领。在此次会议上中方提出原驻营口之中方官员应立即“赴任视事”,而且“所有事权一如未经占据以前完全无缺”。对中国的要求,日方表示虽然战争已经结束,但是现在日军正在办理撤兵事宜,如果当地情况有所变化,将会带来诸多不便,所以不能同意中国要求。中方再次希望在会议上能确定日本军队撤离的具体时间。日本同意该问题写入会议节录,但是,具体的时间无法承诺。

  (3)归还财产

  中方要求“所有日本官民强占、擅管中国各项公私权利产业地方均退出交还”,如果是有意“损坏强取擅用公私财产”,应该由两国委员“会同查明,分别补还”。[18]

  日方认为第二款应该分成两个部分:日本军队应军务需要所占用的公私财产在军队撤离以后方能归还;非军务必需所占用财产的归还问题,“向来每有此项事体,由中国政府随事照请办理。由日本国使馆或领事馆随即咨达本国该管官,请其竭力查办”,所以,可以按照旧例,不必专作会议的内容。

  中方同意将第一段进行删改,而将第二部分写入会议节录。“日本国政府允因军务上所必需曾经在满洲地方占领或占用之中国公私各产业在撤兵时悉还中国官民,接受其属无须备用者即在撤兵以前亦可交还。”同时在会议节录内记入:“凡军用必须以外,所有日本臣民若有意损坏取用中国官民公私产业,应由两国政府查明秉公分别饬令补还。”[19]

  三 对谈判的分析

  日本在中日交涉前设定了两个主要目标:首先是要中国承认日俄和约中涉及中国权益转让的相关条款;其次是要尽可能多的掠夺其他权益。前者为日本所志在必得。在交涉开始前的内阁会议上,日本决定:如果清政府不同意第一项要求,将中止谈判,赖在东北不走。从谈判的最终结果来看,日本基本上实现了其预定目标。

  中国在战争初期担心日本获胜后会占领东三省领土。随着战争的进行,这种担心逐渐消失,转而忧虑收回东三省将支付巨额代价。战争结束时,清政府对日本“接收”俄国在东北南部权益一事已有了思想准备。清政府意识到很难阻止俄日间的这种权益转让,所以,在谈判中没有把收回东北南部的俄国权益作为谈判的目标,而是把收回主权和行政管理权作为首要目标。

  中日两国实力的巨大差距和当时的形势决定了谈判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展开的。毫无疑问,日本在谈判中占据了主动权。

  在谈判中,中方最为关注的是日本军队撤离东北的时间以及撤销“护路兵”两个问题。尽管中国谈判代表据理力争,反复交涉,但是这两个问题并没有解决。在双方争夺最为激烈的其他几条铁路问题上,由于中国的坚决抵制,日本的无理要求并没有全部得逞。但是,中国仍然损失了很多的权益。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是近代中日间的又一个不平等条约。尽管清政府在日俄战争中宣布“局外中立”,但是,战后却受到了如同战败国的处理,成为战争的最大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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