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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文化

李玲:渤海妇女贞操观刍议

2017-12-13 10:04 黑龙江省博物馆 李玲 1781
渤海国是唐代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政权,它是由东北古老的民族肃慎族后裔——靺鞨民族建立的国家。在渤海国幅员辽阔的疆域内,混居着众多的少数民族,在长期交往中,各民族风俗习惯互相影响,不断地发生变化,特别是中原汉文化对渤海国的影响则更为深广。表现在婚俗方面尤其明显,渤海国既有地方少数民族的固有习俗,...
  作者:黑龙江省博物馆 李玲

  渤海国是唐代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政权,它是由东北古老的民族肃慎族后裔——靺鞨民族建立的国家。在渤海国幅员辽阔的疆域内,混居着众多的少数民族,在长期交往中,各民族风俗习惯互相影响,不断地发生变化,特别是中原汉文化对渤海国的影响则更为深广。表现在婚俗方面尤其明显,渤海国既有地方少数民族的固有习俗,同时在上层社会又更多地体现出汉文化的婚俗特点。婚俗是相对较大的一个概念,本文拟就渤海妇女贞操观这一命题做一些探讨,以供学界参考。


李玲:渤海妇女贞操观刍议 图1


  贞操观是指女子在婚前贞洁,婚后从一而终的思想道德观念,既是男性与男权社会对女性的要求,也是女性在这种道德观念下形成的自我约束。妇女的贞操观念经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有着越来越浓重的趋势,到了唐朝则出现了相对放松的现象。渤海国是唐朝的藩属国,探讨渤海女性贞操观问题离不开渤海社会发展的大背景,更回避不了靺鞨族自身社会发展的历史脉络。

  一、前渤海时期的婚俗特点

  靺鞨是我国东北地区的一个古老民族,它的先世肃慎人早在商周时期就生活在地域辽阔的东北地区,两汉及魏晋时期称挹娄,南北朝时称勿吉,隋唐时称靺鞨。挹娄时期,“东滨大海,西接寇漫汗国,北极弱水。其土界广袤数千里,居深山穷谷,其路险阻,车马不通。夏则巢居,冬则穴处。父子世为君长。无文墨,以言语为约。有马不乘,但以为财产而已。无牛羊,多畜猪,食其肉,衣其皮,绩毛以为布”。“俗皆编发,以布作襜,径尺余,以蔽前后。将嫁娶,男以毛羽插女头,女和则持归,然后致礼娉之。妇贞而女淫,贵壮而贱老,死者其日即葬之于野,交木作小椁,杀猪积其上,以为死者之粮。性凶悍,以无忧哀相尚”。[1]

  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挹娄人夏天巢居,冬天则住在地穴之内。关于“巢居”,恩格斯在论述蒙昧时代初级阶段时曾有表述,“至少是部分地住在树上﹐只有这样才可以说明﹐为什么他们在大猛兽中间还能生存。他们以果实、坚果、根作为食物﹔音节清晰的语言的产生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成就……这一状态大概延续了好几千年之久”。[2]虽然这一时期,挹娄人早已脱离了蒙昧时代的低级阶段,但是夏天巢居树上的习惯还依然保留着。“父子世为君长”,说明其社会形态已经处于父系氏族阶段,“有马不乘,但以为财产而已”则表明了私有制已经产生,与此相对应的婚姻形式是“将嫁娶,男以毛羽插女头,女和则持归,然后致礼娉之。妇贞而女淫,贵壮而贱老”。“男以毛羽插女头”,说明在求爱的过程中,男子是处于主动地位的,他看中了某位姑娘,便以象征爱情信物的毛羽插在女孩子的头上,如果女孩也喜欢他,则与之回到男方家,之后再下聘礼。这其中不难发现男女婚嫁是两情相悦、自由恋爱的,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不同于买卖婚姻。“妇贞而女淫”,则又表明女性在婚前的恋爱是比较开放和自由的,可能有一个或几个不固定的情人,但一旦有了心仪之人,收下了“毛羽”,嫁为人妇,则要求必须忠于伴侣,否则便为世俗所不容。为何以“毛羽”作为爱情信物插在女子头上呢?


李玲:渤海妇女贞操观刍议 图2
唐代渤海国铜俑


  笔者以为,肃慎——挹娄一系乃渔猎民族,毛羽当是其猎获物的体现,猎获物的多寡也是一个男人是否强悍有力的象征,同时也体现了其民族贵壮而贱老的习俗。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女性在选择终生依靠的伴侣时,恐怕考虑最多的应该是以强壮者为首选,因为只有强悍的男人才能获得更多的猎物,才能给女人带来温饱和安全感,由此便不难理解以毛羽插女头了。至于这一时期挹娄人的婚姻状态,有些学者认为是一夫一妻制,[3]这种结论恐怕不够准确,至少在上述所引的文字中,是无法得出这个结论的。

  比照这一时期其他北方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也许对我们搞清挹娄人的婚姻方式会有些帮助。事实上,在北方少数民族的婚姻中,先私通,后结婚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魏书曰:“乌丸者,东胡也。汉初,匈奴冒顿灭其国,馀类保乌丸山,因以为号焉。俗善骑射,随水草放牧,居无常处,以穹庐为宅,皆东向。日弋猎禽兽,食肉饮酪,以毛毳为衣。贵少贱老,其性悍骜,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以己为种,无复报者故也。常推募勇健能理决斗讼相侵犯者为大人,邑落各有小帅,不世继也。数百千落自为一部,大人有所召呼,刻木为信,邑落传行,无文字,而部众莫敢违犯。氏姓无常,以大人健者名字为姓。大人已下,各自畜牧治产,不相徭役。其嫁娶皆先私通,略将女去,或半岁百日,然后遣媒人送马牛羊以为聘娶之礼。婿随妻归,见妻家无尊卑,旦起皆拜,而不自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二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出妻家。故其俗从妇人计,至战斗时,乃自决之。父子男女,相对蹲踞,悉髡头以为轻便。妇人至嫁时乃养发,分为髻,著句决,饰以金碧,犹中国有冠步摇也。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己子以亲之次妻伯叔焉,死则归其故夫。”[4]

  从上引文字中我们知道虽然乌丸与挹娄一样贵壮(少)而贱老,但二者的生活习俗还是有所不同,乌丸“俗善骑射,随水草放牧,居无常处,以穹庐为宅,皆东向。日弋猎禽兽,食肉饮酪,以毛毳为衣”,而挹娄则是“居深山穷谷,其路险阻,车马不通。夏则巢居,冬则穴处”,与乌丸随水草放牧,居无常处,以穹庐为宅的游牧生活相比,挹娄人似乎过着相对稳定的生活。同样的,在婚娶上也是有所不同。挹娄是“将嫁娶,男以毛羽插女头,女和则持归,然后致礼娉之”,且“俗皆编发”。而乌丸则是“其嫁娶皆先私通,略将女去,或半岁百日,然后遣媒人送马牛羊以为聘娶之礼。婿随妻归,见妻家无尊卑,旦起皆拜,而不自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二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出妻家。”“父子男女,相对蹲踞,悉髡头以为轻便。妇人至嫁时乃养发”。相同之处,二者都是在婚前自由恋爱,即所谓的“私通”,然后女子随男子居住,之后再去女方家下聘礼。不同之处则是,乌丸男子婚后还要为妻家仆役二年,之后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出妻家。且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己子以亲之次妻伯叔焉,死则归其故夫。另外一个不同之处是,乌丸“其性悍骜,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以己为种,无复报者故也”。这里是讲,乌丸人其性悍骜,发怒时可以不计后果地杀死父兄,但却是始终不会加害母亲,原因便是“母有族类”。 这段文字透露的信息是,此时的乌丸还大量残留着母系社会的遗俗。“且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己子以亲之次妻伯叔焉,死则归其故夫”,则又表明了接续婚的存在。

  谈到接续婚这种婚姻习俗,应该说它是众多民族早期阶段的一种婚姻形式,它广泛地存在于北方许多民族的婚俗中。匈奴、突厥等都有妻后母执(报)嫂的习俗。匈奴“初,单于弟右谷蠡王伊屠知牙师以次当为左贤王。左贤王即是单于储副。单于欲传其子,遂杀知牙师。知牙师者,王昭君之子也。昭君字嫱,南郡人也。初,元帝时,以良家子选入掖庭。时,呼韩邪来朝,帝敕以宫女五人赐之。昭君入宫数岁,不得见御,积悲怨,乃请掖庭令求行。呼韩邪临辞大会,帝召五女以示之。昭君丰容靓饰,光明汉宫,顾景裴回,竦动左右。帝见大惊,意欲留之,而难于失信,遂与匈奴。生二子。及呼韩邪死,其前阏氏子代立,欲妻之,昭君上书求归,成帝敕令从胡俗,遂复为后单于阏氏焉。”[5]这条史料明确记载了王昭君在其夫呼韩邪死后,被迫嫁给呼韩邪与前阏氏之子的史实。又如突厥,“其俗畜牧为事,随逐水草,不恆厥处。穹庐氈帐,被发左衽,食肉饮酪,身衣裘褐,贱老贵壮”,“父兄死,子弟妻其群母及嫂。五月中,多杀羊马以祭天,男子好樗蒲,女子踏鞠,饮马酪取醉,歌呼相对。敬鬼神,信巫觋,重兵死而耻病终,大抵与匈奴同俗”。[6]这里的“父兄死,子弟妻其群母及嫂,亦是讲的接续婚的历史真实。从上引几条史料可知,匈奴、突厥以及乌丸在两汉、魏晋时期都存在着妻后母执嫂的接续婚,这一点是与肃慎、挹娄不同的,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史料和考古材料证明,肃慎、挹娄一系存在着接续婚。

  “常推募勇健能理决斗讼相侵犯者为大人,邑落各有小帅,不世继也。数百千落自为一部,大人有所召呼,刻木为信,邑落传行,无文字,而部众莫敢违犯。氏姓无常,以大人健者名字为姓。大人已下,各自畜牧治产,不相徭役”,表明此时的乌丸社会有语言无文字,人们之间交流以刻木为信,虽然邑落各有小帅,但不是世袭的,部落首领称为“大人”。 尽管私有财产已经产生,但“不相徭役”,也就是说社会发展进程还没有过渡到奴隶社会,即这一时期乌丸的社会状态还处于原始社会末期。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这时的匈奴、突厥、乌丸的婚姻形式更多地保留着对偶婚的状态,而这种婚姻形式也是适应其社会发展进程的,由此,是不是可以推测,与其处于同一时期的挹娄也处在对偶婚的形态下呢?

  到了南北朝时期,勿吉人的婚俗又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魏书·列传八十八》载“勿吉国,在高句丽北,旧肃慎国也。邑落各自有长,不相总一……妇人则布裙,男子猪犬皮裘。初婚之夕,男就女家执女乳而罢,便以为定,仍为夫妇。俗以人溺洗手面。头插虎豹尾。善射猎”。[7]《北史》中的记载似乎更详细一些,“勿吉国在高句丽北,一曰靺鞨。邑落各自有长,不相总一。其人劲悍,于东夷最强,言语独异……婚嫁,妇人服布裙,男子衣猪皮裘,头插武豹尾。俗以溺洗手面,于诸夷最为不洁。初婚之夕,男就女家,执女乳而罢。妒,其妻外淫,人有告其夫,夫辄杀妻而后悔,必杀告者。由是奸淫事终不发。人皆善射。以射猎为业”。[8]

  从上引两段史料可以看出此时的勿吉与挹娄时期相比,有些习俗是一脉相承的,如“服布裙”、“衣猪皮裘”、“头插虎豹尾”等,但在婚姻方面则又有了些不同。如“初婚之夕,男就女家,执女乳而罢”,便不同于挹娄时期,“将嫁娶,男以毛羽插女头,女和则持归”的嫁娶方式。这里的“初婚之夕,男就女家,执女乳而罢”,是说在结婚的当天晚上,男子来到女子家,手执女子乳房便是礼成了。在这里“执女乳”并不是单纯的粗暴行为,反倒是较“男以毛羽插女头,女和则持归”有了些进步,之前毛羽插头,女和则持归,似乎是比较盲目地注重彼此的外表,而到了勿吉时期,男人娶妻恐怕更加实际一些,执女乳这种婚礼仪式大致可以理解为一种生殖崇拜,此时的男人更加注重女子的生育能力,有着丰满胸部的女子当是男子娶妻的首选对象,因为毕竟人类自身的繁衍对任何一个民族来讲都是至关重要的。又“妒,其妻外淫,人有告其夫,夫辄杀妻而后悔,必杀告者。由是奸淫事终不发。”这段文字揭示的信息是,勿吉男子好妒忌,如果有人告诉丈夫妻子红杏出墙,丈夫冲动之下会杀了妻子,杀了之后又后悔,必定再杀告密者。也正因如此,在勿吉人的生活中奸淫之事极少发生。由此可以看出勿吉时期,无论男人还是女人对待爱情、婚姻和家庭的态度都是是十分严肃的,不同于高句丽的“其俗淫”,“妇人淫奔,俗多游女”[9]的婚恋习俗。

  《三国志卷三十·魏书·东夷传》载高句丽“其俗作婚姻,言语已定,女家作小屋於大屋后,名婿屋,婿暮至女家户外,自名跪拜,乞得就女宿,如是者再三,女父母乃听使就小屋中宿,傍顿钱帛,至生子已长大,乃将妇归家。其俗淫。男女已嫁娶,便稍作送终之衣。”这条史料全面反映了高句丽时期的婚俗情况。结婚之前,双方即有言语约定,然后女方家在大房子后面单独盖一间小屋子,作为女婿的专属用房。待到晚上,男子来到女家屋外请求留宿女家小屋中,如此再三,女方父母听任这种现象发生,并不反对。直到女子怀孕生子长大,才将媳妇带回男方家。因此,史家多认为高句丽这个民族在恋爱、婚姻方面是比较随便和淫乱的,完全不同于勿吉—靺鞨一系的专偶婚制。

  以上是谈勿吉人的南部邻居高句丽的婚恋特点,无独有偶,在勿吉北千里的豆莫娄,也同勿吉的婚俗大不相同。史载“其人长大,性强勇谨厚,不寇抄。其君长皆六畜名官,邑落有豪帅。饮食亦用俎豆。有麻布,衣制类高丽而帽大。其国大人,以金银饰之。用刑严急,杀人者死,没其家人为奴婢。俗淫,尤恶妒者,杀之尸于国南山上,至腐,女家始得输牛马,乃与之。或言濊貊之地也。”[10]这里的“俗淫,尤恶妒者”恰与勿吉之“其妻外淫,人有告其夫,夫辄杀妻而后悔,必杀告者。由是奸淫事终不发”,形成鲜明对比。

  从挹娄时期的妇贞而女淫即从不固定的对偶婚向专偶婚的过渡阶段,到勿吉人的奸淫之事终不发扬即专偶婚在逐步稳固,考察这一时期勿吉人的婚姻状态,应该进入了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形式。在恩格斯看来,一夫一妻制家庭产生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社会延续。同时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对应这一时期勿吉人的社会形态,如“邑落各自有长,不相总一”,“其部类凡有七种”,“渠帅曰大莫弗瞒咄”[11]等记载可知,勿吉人此时大致已处于阶级社会阶段,因此其婚姻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所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

  二、渤海时期妇女的贞操观

  到了隋唐时期,勿吉改称为靺鞨。公元698年,粟末靺鞨首领大祚荣建立政权,自立为震国王。公元713年,唐朝册封大祚荣为“左骁卫员外大将军、渤海郡王,仍以其所统为忽汗州,加授忽汗州都督”。[12]自是始去靺鞨号,专称渤海。随着封建王国的建立,此时妇女的贞节观念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松漠纪闻》载渤海“妇人皆悍妬(妒)。大氏与他姓相结为十姊妹,迭几察其夫,不容侧室。及他游,闻则必谋置毒,死其所爱。一夫有所犯,而妻不之觉者,九人则群聚而诟之,争以忌嫉相夸。故契丹、女真诸国皆有女倡,而其良人皆有小妇、侍婢,唯渤海无之”。这段史料表述的是,渤海妇女为了维持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为了维护家庭财产的私有性,人人悍妒,妇女们相约结成姐妹联盟,对丈夫进行联防式地死看死守,不能容忍他们另娶侧室。一旦发现丈夫有外遇,必定会“谋置毒,死其所爱”。

  事实上,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许多民族的一夫一妻制通常表现为男尊女卑,男子有纳妾的特权。然而渤海的婚姻形态则基本上保持着男女平等,实行严格的专偶婚。“一夫有所犯,而妻不之觉者,九人则群聚而诟之,争以忌嫉相夸”。渤海妇女通过这种同性互助的组织形式在家庭中保持着较高的地位,也使家庭的私有财产得以保全。这也许是原始婚俗形态的一种残留,更是渤海本民族婚俗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显著特征。通过分析可知,渤海时期的婚姻家庭形态是实行比较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这一点,在近年的考古发现中多次被证实。

  1977年在黑龙江省东宁县团结遗址挖掘的渤海房屋址四座,悉为平民住宅,每座面积均约十五平方米,半地穴式,屋内砌有火炕。这种小型居宅正是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写照。[13]在迄今所发现的渤海墓葬中,凡男女合葬者均为一男一女,而无一男多女之例证。可见,渤海盛行夫妻合葬的习俗,而这种葬俗所反映的婚姻和家庭形态,与渤海时期的房屋遗址所显现的婚姻家庭形态是一致的。[14]

  渤海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很高,一方面是母系社会母权主义的残留,另一方面渤海建国正值武则天执政时期,渤海学习唐礼,习俗自然也受其影响。武则天破除男尊女卑的的习俗,自己临朝称制,大大提升了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宋史·王溥传》载:“太祖尝问赵普,拜礼何以男子跪而妇人否,普问礼官,不能对。贻孙曰:古诗云长跪问故夫,是妇人亦跪也。唐太后朝,妇人始拜而不跪。普问所出,对云:太和中,有幽州从事张建章,著《渤海国记》,备言其事。”[15]可见渤海妇人拜而不跪之礼一如唐风。[16]

  在渤海上层社会,妇女的婚恋形态又有别于普通百姓。早在营州时,靺鞨人就崇尚儒家思想,“悦中国风俗,请披冠带”。所以渤海建国后,更是锐意向唐王朝学习,第一代王大祚荣是向唐王朝学习的开启者,唐中宗神龙元年(公元705年),唐遣侍御史张行岌往招慰之,祚荣遣子门艺入侍。又,玄宗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唐王朝派遣郎将崔忻摄鸿胪卿以持节宣劳靺羯使册封大祚荣为渤海郡王,祚荣遣子朝唐,请就市交易,入寺礼拜。开元二年(公元714年),令生徒六人入学唐朝。其后的历代王也都始终保持着学习的热情。武王大武艺时期,尽管曾一度联合突厥与大唐发生过武装冲突,但短暂的龃龉过后,一切又回到从前的和谐状态。大武艺在位的18年间,共派遣朝唐使23次,以至于大唐朝廷都认为“卿地虽海曲,常习华风”[17]。特别是第三代王大钦茂在位的57年间,形成了向唐朝学习的高潮,唐朝先后4次册封大钦茂,大钦茂49次派遣朝唐使节。公元788年,更是遣使唐朝求写《汉书》、《三国志》、《晋书》、《十六国春秋》、《唐礼》等,汉字、汉文通行,骈体文水平与唐朝相当,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高度发达的文化,对渤海人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和推动力,以致“文王大兴四十年之后,诸臣无以蒙字为名者,盖已濡染唐风,皆以汉字之美者为名,弃向来之俗,而不用矣”[18]。整个社会急剧汉化,上层社会妇女受汉文化影响颇深,贞惠和贞孝两公主墓志所反映的情形,可以充分证实这一点。如贞孝公主墓志载:“夫缅览唐书,妫汭降帝女之滨;博详丘传,鲁馆开王姬之筵。岂非妇德昭昭,誉名期于有后”。其中“妫汭降帝女”出自《尚书·尧典》,帝女是指唐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和女英。

  相传尧帝将两个女儿嫁给了贤能的虞舜做妃子,后虞舜在南巡途中死于苍梧,娥皇、女英前往南方寻找,追至湘江边,她们悲伤至极,落下的泪水滴竹成斑,是为湘妃竹。这里借用这一典故来赞颂贞孝公主对爱情的忠贞。“鲁馆王姬”则见于《春秋》、《左传》和《诗经》,王姬是指周天子的女儿,她下嫁于齐,但并不因为自己出身高贵而傲慢,反倒在夫家和顺恭谨。这里用王姬的典故来赞颂贞孝公主行为规范、恪守妇道。之后在描述公主的丈夫先逝,幼女又早夭时云“公主出织室而洒泪,望空闺而结愁。六行孔备,三从是亮。学恭姜之信矢,衔杞妇之哀凄”,亦是用“恭姜”与“杞妇”的典故,来颂扬贞孝公主为丈夫守节,对丈夫忠贞不二的妇德。总的来说,在墓志中赞颂贞孝公主妇德、贞节的文字比比皆是,这也充分说明在渤海上层社会,贵族妇女是完全按着三从四德的封建礼教约束自己的,从一而终是贵族妇女尊崇的道德准则,从而牢固地树立起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形式。

  考察同一时期唐朝妇女的贞节观念,与之相较,似乎渤海更严格一些。《新唐书·公主传》载,太宗女合浦公主,下嫁给房玄龄之子房遗爱。一次,夫妻俩在外出畋猎时遇到辩机和尚,公主“见而悦之,具帐其庐,与之乱。更以二女子从遗爱,私饷亿计”。又唐中宗之女安乐公主下嫁于武崇训,“崇训死,主素与武延秀乱,即嫁之”。以上是公主的婚姻情况,再看皇帝的婚姻,太宗李世民纳弟元吉妇为妃,高宗李治娶其父的才人武媚娘为后,玄宗李隆基夺儿媳杨玉环为妃等等。从以上史实可以看出,至少在唐前期,上层社会妇女的贞操观念和封建礼教对广大妇女的束缚是较其他时期为薄弱的,正如朱熹所言“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闱门失礼事不以为异”[19]。这可能与李唐皇室出自北镇,是鲜卑化的汉人,又长期与鲜卑通婚,所以婚俗多有鲜卑遗风,收继婚、掠夺婚的故俗犹存,贞节观念与饱受儒家礼教熏陶的普通百姓的观念差别很大。这恰恰与渤海相反,渤海社会刚刚脱离氏族社会制度,建国后积极效仿中原封建礼教,急剧地封建化,全面执行唐礼,故而上层社会妇女视贞节为最高荣誉,从一而终成为妇女坚守的礼法。这倒是与唐朝上层社会贞节观念的放松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终渤海之世,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上层社会,妇女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都很高,一方面体现在始终保持着不容侧室的一夫一妻制上,另一方面也体现在自由婚恋上面,特别是自由婚恋这种形式在渤海灭亡的200多年后还存在着。

  三、后渤海时期的婚俗特征

  辽金时期,渤海遗民在东北少数民族中汉化程度最深,风俗习惯与汉人最为接近,然而体现在婚恋习俗上,渤海人却长期按照本族传统习俗发展变化,表现了独特的民俗风情。《契丹国志》卷二六记载:咀热国(即兀惹),按,兀惹人为渤海遗民。地近混同江(今松花江),“部落杂处,以其族类之长为千户,统之契丹。女真贵游子弟及富家儿,月夕被酒,则相率携尊驰马,戏饮其地。妇女闻其至,多聚观之,闻令侍坐,与之酒则饮,亦有起舞歌讴以俏筋者。邂逅相契,调谑往返,即载以归,不为所顾者至追逐马足,不远数里。其携去者,父母皆不问。留数岁有子,始具茶食酒数车归宁,谓之‘拜门’,因执子婿之礼。其俗谓男女自媒,胜于纳币而婚者。”这种自由婚恋的习俗,从挹娄、勿吉时期一直保持到辽金时期,直到金世宗全面推行封建礼法时才被强行禁止。大定十七年(1177年)十二月颁诏令:“以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攘窃以奔,诏禁绝之,犯者以奸论。”[20]从此渤海族的自由恋爱婚嫁被视为非礼行为予以限制,聘娶婚逐渐取代自愿婚成为渤海族的主要婚姻形式。[21]

  随着渤海遗民与外族通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多的渤海普通妇女成为契丹、女真人的侧室或小妾,而渤海上层社会的女子又多与辽朝和金朝的统治集团联姻。辽天祚帝之文妃即为渤海大氏女子,[22]“小字瑟瑟,国舅大父房之女。乾统初,帝幸耶律挞葛第,见而悦之,匿宫中数月。皇太叔和鲁斡劝帝以礼选纳,三年冬,立为文妃。生蜀国公主、晋王敖卢斡,尤被宠幸。以柴册,加号承翼”。[23]文妃大氏擅长诗词,女真起兵反辽,日益紧迫,而天祚帝依旧行猎作乐,毫不体恤民情,忠臣良将多被疏斥,文妃见状多次作词规劝天祚,其词曰:“勿嗟塞上兮暗红尘,勿伤多难兮畏夷人;不如塞奸邪之路兮,选取贤臣。直须卧薪尝胆兮,激壮士之捐身;可以朝清漠北兮。夕枕燕、云。”又歌曰:“丞相来朝兮剑佩鸣,千官侧目兮寂无声。养成外患兮嗟何及!祸尽忠臣兮罚不明。亲戚并居兮藩屏位,私门潜畜兮爪牙兵。可怜往代兮秦天子,犹向宫中兮望太平”,是一位颇有才情的渤海女子。此外,东丹人皇王、辽景宗、辽圣宗等皆娶渤海女子为妃。及至有金一代,更有海陵王之生母及王妃皆为渤海大氏女子,金世宗的元妃张氏、柔妃大氏亦是渤海女子。[24]

  这样一来,致使渤海具有原始遗风的严格的专偶婚制遭到了彻底摧毁。特别是随着汉化程度的越来越深,以致辽朝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25];金代治渤海人也每同汉人,如金熙宗天眷元年(1138年)“诏百官诰命:‘女真、契丹、汉人各用本字,渤海同汉人’”[26],渤海人逐步融入了汉民族的系统中,作为渤海人所特有的一夫一妻的专偶婚习俗已不复存在。

  小  结

  渤海妇女在婚姻生活中,既保持着靺鞨民族妇女自身固有的一些婚恋特色,如体现男女双方自由恋爱的私通和抢婚,捍卫爱情和婚姻的不容侧室的悍妒风俗等等,同时又深受中原汉文化的熏染,特别是上层社会妇女将三从四德的儒家礼教尊奉为道德准则,从而形成了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独具特色的渤海妇女贞操观念。她们始终崇尚婚恋自由,坚守着一夫一妻制的专偶婚,并保持着较高的社会地位,这一点,在今天的人们看来,也是值得赞赏的。

  [1] 《晋书·四夷传》卷97、列传67。北京:中华书局简体字本,1999年4月,第1691页。

  [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2月第1版,第19—20页。

  [3] 王海鹏:《渤海婚俗考》,《黑龙江史志》1995年第2期,第29页。

  [4] 《三国志》卷30,《魏书·乌丸传》。北京:中华书局简体字本,1999年2月,第617页。

  [5] 《后汉书·南匈奴传》,卷89、列传79。北京:中华书局简体字本,1999年3月,第1988页。

  [6] 《隋书·突厥传》卷84、列传49。北京:中华书局简体字本,1999年7月,第1250页

  [7] 《魏书·勿吉传》卷100,列传88。北京:中华书局简体字本,1999年6月,第1501页。

  [8] 《北史·勿吉传》卷94,列传八82。北京:中华书局简体字本,1999年8月,第2073页。

  [9] 《隋书·高丽传》卷81,列传46。北京:中华书局简体字本,1999年7月,第1218页。

  [10] 《北史·豆莫娄传》卷94、列传82。北京:中华书局简体字本,1999年8月,第2077页。

  [11] 《北史·勿吉传》卷94,列传82。北京:中华书局简体字本,1999年8月,第2073页。

  [12] 《旧唐书·渤海传》卷199下,列传149下。北京:中华书局简体字本,1999年8月,第3646页。

  [13] 干志耿、孙秀仁:《黑龙江古代民族史纲》,黑龙江省文物出版编辑室,1982年,第188页。

  [14] 杨小平:《简论渤海妒妇》,《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8页。

  [15] 《宋史·王溥传》,卷249,列传8。北京:中华书局简体字本,1999年12月,第7279页。

  [16] 刘晓东:《张建章<渤海记>卷目及其相关问题》,《北方文物》1990年第4期。

  [17] 金毓黼:《渤海国志长编·卷18》,社会科学战线杂志社翻印,1982年,第404页。

  [18] 金毓黼:《渤海国志长编卷·卷19》,社会科学战线杂志社翻印,1982年,第483页。

  [19]《朱子语类》卷一三六。中华书局,1986年,3245页。

  [20] 《金史》,卷七,《世宗本纪(中)》。中华书局简体字本,1999年8月,第110页。

  [21] 程妮娜:《辽金时期渤海族习俗研究》,《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2期,第126页。

  [22] 金毓黻:《渤海国志长编》,社会科学战线杂志社翻印,1982年,第583页。

  [23] 《辽史·后妃传》卷71,列传1。中华书局简体字本,1999年9月第,821页。

  [24] 金毓黻:《渤海国志长编》,社会科学战线杂志社翻印,1982年,第584页。

  [25] 《辽史》卷61,志30。中华书局简体字本,1999年9月,第574页

  [26] 《金史·熙宗本纪》卷4。中华书局简体字本,1999年8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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