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行政区划沿革
抚顺市行政区划沿革
1949年
抚顺市由东北人民政府直辖(东北人民政府1949年4月21日批准)
撤销抚顺市新抚区,并入中心区(安东省人民政府1949年2月5日批准)
撤销抚顺市万新、大官、杨柏、东安4区,设立东新、胜利、露天3区(安东省人民政府1949年2月5日批准)
抚顺市露天区、东新区更名为南花园区、新安区(抚顺市人民政府1949年8月23日报告备案)
撤销抚顺市中心区、胜利区,由市直辖(抚顺市人民政府1949年8月23日报告备案)
1951年
设立抚顺市中心区、新抚区
1952年
撤销抚顺县,设立抚顺市第一、二、三、四、五、六区(东北人民政府1952年9月12日批准)
辽东省抚顺县划归抚顺市(东北人民政府1952年9月12日批准)
沈阳市郊区的三宝屯等9个行政村划归抚顺市(东北行政委员会1952年2月22日批准)
1953年
撤销抚顺市中心区、南花园区,设立露天区、胜利区(政务院1953年6月15日批准)
撤销抚顺市第二、三区,合并设立章党区(东北行政委员会1953年6月12日批准)
撤销抚顺市第五、六区,合并设立抚南区(东北行政委员会1953年6月12日批准)
抚顺市第一、四区更名为抚西区、五龙区(东北行政委员会1953年6月12日批准)
沈阳市郊区的高湾等6个行政村划归抚顺市(政务院1953年5月5日批准)
1954年
抚顺市降格为地级市,划归辽宁省(中央人民政府1954年6月19日批准)
1955年
◎设立铁岭专区,辖省直辖的新宾、清原、铁岭、开原、西丰、昌图、康平、法库8县,驻铁岭县(国务院1955年11月11日批准)
1956年
设立沈阳县,以沈阳市郊区的434个行政村和抚顺市郊区的7个行政村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56年5月25日批准)设立本溪县,以本溪市郊区的173个行政村、2个镇和抚顺市的56个行政村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56年5月25日批准)撤销抚顺市抚南区、五龙区,并入本溪县(辽宁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7月3日批准)撤销抚顺市新安区、章党区,设立东州区,以新安区和章党区部分地区为其行政区域。章党区其他地区并入沈阳县、铁岭县、清原县(辽宁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7月3日批准)◎撤销抚顺市抚顺城区、抚西区,设立新抚区,以抚顺城区和抚西区部分地区为其行政区域。抚西区其他地区并入沈阳县、铁岭县、清原县(辽宁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7月3日批准)◎撤销抚顺市胜利区,并入新抚区(辽宁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7月3日批准)
1957年
设立抚顺市五龙区、抚南区,以本溪县五龙区、抚南区为各自的行政区域(辽宁省人民委员会1957年12月3日批准)◎撤销抚顺市东州区,并入露天区(辽宁省人民委员会1957年12月3日批准)◎设立抚顺市章党区,以心太河、章党2街道和上章党、磨盘、竖碑、上哈达、阿及、上午马6乡及官岭自然村为其行政区域(辽宁省人民委员会1957年12月3日批准)
1958年
撤销铁岭专区,新宾、清原2县划归抚顺市(中共中央、国务院1958年12月20日批准,决定从1959年1月1日实施)撤销抚顺市抚南、五龙2区公所,设立区人民委员会(辽宁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2月6日批准,同年8月14日抚顺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五龙区并入抚南区,后又撤销抚南区)
1959年
◎设立抚顺市郊区办事处(县级),以红卫、红旗、东风、和平、上游5公社为其行政区域(辽宁省人民委员会1959年5月25日批准)◎撤销抚顺市章党区、河北区,分别并入新抚区、露天区和市区办事处(辽宁省人民委员会1959年5月25日批准)
1961年
◎撤销抚顺市郊区,设立抚顺县(国务院1961年7月9日批准)
1969年
◎抚顺县驻地由抚顺市迁至抚南公社石文厂村(抚顺市革命委员会1969年10月批准)
1978年
◎设立抚顺市郊区,以抚顺县的李石、塔峪、千金、碾盘、前甸、会元、河北7公社和蔬菜良种场,及市区的26个生产大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78年12月16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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