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抚顺的《禁止未成年者吸烟饮酒规则》
2012-04-02 07:31 抚顺档案馆 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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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抚顺县政府于1930年5月10日印发的训令第3370号《为奉民政厅令发禁止未成年者吸烟饮酒布告仰遵照办理具报并张贴由》中规定:内政部训令内开为令遵事查吸烟饮酒为害甚烈,未成年之男女更不宜有所沾染……
近日,市档案馆在挖掘馆藏档案资源时,发现民国十九年政府制定的《禁止未成年者吸烟饮酒规则》。此规则相比现在的有关法律规定,虽然内容简略,但罚则非常具体,且对应遵守规则的未成年人年龄限制在20岁以下。现摘录有关内容,供领导和相关部门参阅。
这份抚顺县政府于1930年5月10日印发的训令第3370号《为奉民政厅令发禁止未成年者吸烟饮酒布告仰遵照办理具报并张贴由》中规定:内政部训令内开为令遵事查吸烟饮酒为害甚烈,未成年之男女更不宜有所沾染。省政府令本厅布告,劝禁以一年为限,凡已吸烟饮酒之青年男女务须一律戒除,期满如仍违犯再行按照规则处罚。此文件后附《禁止未成年者吸烟饮酒规则》,内容如下:
禁止未成年者吸烟饮酒规则
第一条 凡年龄未满二十岁之男女一律禁吸纸烟并禁饮酒,但经医士证明确为治病饮酒者不在此限。
第二条 违反前条规定者处五元以下之罚金,但未满十三岁人免除之,仍告知其行使亲权人或监督人,令其自行管束所持之烟或酒及烟具、酒具均没收之。
第三条 行使亲权人或监督人知未成年者吸烟饮酒而不加制止者,处五元以下之罚金。
第四条 明知未成年者系供自用而以烟或酒及烟具、酒具卖与者,处二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五条 本规则执行机关为本县公安局或县政府。
区村自治机关并负协助查禁之责。
第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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