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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族风俗

也谈满族汉化(7)

2012-07-12 10:06 历史帝国 郭成康 3179
以往人们通常用满族汉化的模式来解释满族史和清史的基本走势及其重大历史事件、历史现象。本文拟转换一个视角,把满族从单纯受动的一方,位移为积极主动的角色,看她如何自觉地、清醒地抵拒汉文化的包融和侵蚀,如何处心积虑地裁量、陶铸、重塑、支配着汉文化,从而使满汉文化的交流和冲突最终达到...

  严“华夷之辨”是儒家思想体系一个重要命题,吕留良阐发“华夷之分,大过于君臣之论”,曾静由此推演出满洲入主中原是“夷狄窃夺天位”(注:参见《大义觉迷录》。)。这显然会动摇身为“夷狄”的清朝皇帝对中国统治的合法性,无疑又是一个不可不辨的原则问题。为了化解满汉之间紧张对立的情绪,雍正对“华夷之辨”的反驳尽量摆出以理服人的样子,态度也格外平和。他并不讳言满洲是夷狄,但又说“夷”不过是地域(他用“方域”一词)的概念,并举孟子所讲“舜,东夷之人也;文王,西夷之人也”为证。(注:《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三十,雍正十一年四月己卯。《孟子》原文是:“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卒于鸣条,东夷之人也。文王生于歧周,卒于毕郢,西夷之人也。”(《孟子·离娄》))他也不一般地反对华夷之辨,但又说华夷之分在于是否“向化”(注:雍正在《大义觉迷录》中说:“自古中国一统之世,幅员不能广远,其中有不向化者,则斥之为夷狄。”),即是否接受和拥有共同的文化传统。应该说这也不违华夏与夷狄的分野不在民族而以文化定位的先儒的本义(注:即以孟子而言,他以为东夷的舜和西夷的文王虽有先后远近之不同,然在中国推行之道则符合若节,是为先圣后圣(《孟子·离娄》),反之,杨朱与墨翟虽是华夏人种,但“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孟子·滕文公》)。)。雍正由此进而理直气壮地说:“我朝肇基东海之滨,统一中国,君临天下,所承之统,尧舜以来中外一家之统也,所用之人,大小文武,中外一家之人也,所行之政,礼乐征伐,中外一家之政也”(注:《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三十,雍正十一年四月己卯。),既然如此,还有什么理由对入主中原的满洲横加歧视呢?雍正好辩,而且善辩,而以对华夷之辨的辩论最令人击赏。他突破了大汉族主义自我优越的民族观,摒弃了传统观念中蔑视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狭隘偏见,其逻辑延伸的结论必然是昔日被视为夷狄的少数民族具有与汉族完全平等的地位,而在实践上自然成为清廷制定的今天看来也有诸多借鉴意义的民族统治政策的一个重要基点。当然,“中外一家”以后,中国一切民族都要按照“天所定之分”一律作满洲皇帝的忠实奴仆(注:雍正批驳华夷之辨的结论是:“总之,帝王之承天御宇,中外一家,上下一体,君父臣子之分定于天,尊亲忠孝之情根于性。未闻臣子之于君父,合体同心,犹可以丝毫形迹相歧视者也。”(《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三十,雍正十一年四月己卯));“夷狄”这顶帽子也不可就此丢弃,还要留给那些不向化、不三跪九叩的如“红毛”之类的西洋人。

  除上述诸大端外,清帝对汉族传统文化的批判、重塑和改造事例颇多,其间情形也不尽一致。井田、封建、服制等被清帝径斥为经生迂腐之见的且不去谈,比较重要的,在清代历史留下深刻印迹的,至少可以举出义利之辨、严惩贪立法、创立秘密立储制,以及用人路线这几桩大事。

  《孟子》开宗明义第一章便是《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从此“不言利”似乎成了中国人神圣的信条,但乾隆却大不以为然。他说利有“公利”、“私利”之别,公利为什么不能讲呢?由此出发他支持东南各省满洲大吏解除矿禁的奏议,当有御史参劾两广总督鄂弥达借商人税银营运生息,修筑民堤,以为督臣不应言利时,乾隆出面保护了鄂弥达,并发表长篇谕旨,申明义利之辨,略谓义利本非两截,用以利物则公而溥,是利即义也,用以自利则贪而隘,是利即害也。后人但见言利之害,遂将义利判然分为两途,如冰炭水火之不相入。(注:《清高宗实录》卷七十,乾隆三年六月乙未。)不一般地抹煞、菲薄功利,乾隆的见解显然比孟子高明。

  《大清律例》承明律旧制,规定监守自盗(犹今之贪污罪,当时亦称“侵”)赃满一千两,拟斩,而枉法赃(犹今之贿赂罪,当时亦称“贪”)至80两即绞,而两罪又都附有“限内完赃减等条例”,是以乾隆以前鲜有以贪污及索受贿罪伏法者。何以贪污罪重于贿赂罪?盖古代立法的依据是儒家思想。《礼记·大学》有云:“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此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宋儒朱熹对此解释说:“君子宁亡己之财,而不忍伤民之力。故宁有盗臣,而不容聚敛之臣。”(注:《四书五经》上册,朱熹:《大学章句》。)“盗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产,故罪轻;“聚敛之臣”侵犯的客体是属民的财产,故罪重。这就是“以礼入法”之后中国法典中的一个匪夷所思的怪事。乾隆看不惯,有意严肃惩贪立法,但鉴于所谓“律载贪重于侵必有深意”、“宁盗勿贪”之类的舆论牢不可破,所以不得不一再降旨明辟“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的偏误,(注: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三四九,乾隆十四年九月壬申;卷三五一,乾隆十四年十月甲辰;卷五四六,二十二年九月戊戌。)最后才将“限内完赃减等条例”从《大清律例》删除,代之以完赃亦不准减等的新例。从此对贪官大开杀戒,三四十年间督抚大吏因侵贪立案查处共30余起,被处死者不下20人。乾隆四十六年(1781)甘肃通省官员折捐冒赈贪污大案,自陕甘总督至州县牧令近60员墨吏人头落地。这段时期惩贪之严,是前代以前所罕见的,也是清代所仅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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