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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抚顺

我参与侦讯日本战犯始末

2012-10-19 06:03 党史博览 李甫山 13767
李甫山,1911年9月出生于陕西省延长县,1927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革命战争年代,他历任中共陕西省延长县第一支部宣传委员,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政治保卫局秘书、支部书记、陕甘宁边区庆怀特委常委、陕甘宁边区保安晋绥边区公安总局副局长等职...

我参与侦讯日本战犯始末 图1

  李甫山,1911年9月出生于陕西省延长县,1927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革命战争年代,他历任中共陕西省延长县第一支部宣传委员,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政治保卫局秘书、支部书记、陕甘宁边区庆怀特委常委、陕甘宁边区保安晋绥边区公安总局副局长等职。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任西安市市委委员、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委员、甘肃省省委委员、省政府委员、省检察署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署办公厅主任、党组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审讯日本战犯与伪满汉奸东北工作团主任、沈阳审判日本战犯首席检察员等职。1983年12月离休。2001年6月28日,在太原逝世。

  周恩来当面交付任务

  1953年,中央组织部安排我到最高人民检察署工作,就任党组委员、办公厅主任。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是罗荣桓,当时罗荣桓还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所以,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日常工作由第一副检察长主持。起先是由副检察长李六如主持,李六如病休后,由副检察长高克林主持。

  1953年11月间,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央考虑拟处理在押的日本战犯。周总理召见高检署和公安部负责人,责成高检负责搞这项工作,公安部支援人力。当时,我随高克林副检察长去政务院面见周总理,总理说:日本战败投降已有八年了。八年来,国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日本是我国的近邻,自战败投降后一直处于美国的管制下,到现在中日尚无邦交,两国一衣带水,建立往来是不可少的。

  最近,日本的一些民间团体,通过各种渠道探询侵华日军人员的下落。日本社会党国会议员提出了访问的要求。议员是上层人士,我们关押的战犯在日本国内与这些议员、上层人士有着广泛的社会关系,我们要对他们进行教育,争取使他们有可能成为中日两国人民友好的桥梁。我国对在押的日本战犯没有公布,外界还不知道。中央决定尽快对在押战犯进行侦讯。战犯们在侵华战争中对中国人民犯下的罪行,我们必须搞清楚,这样才能起诉、审判或从宽释放。现在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民检察机关,侦讯日本战犯的工作就交付最高人民检察署负责搞吧。周总理还针对检察署当时的情况,指出:这项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考虑到检察机关刚建立,人员可能不足,公安部请给以协助支援。

  接受周总理交付的任务后,高克林副检察长主持召开了高检党组会议。会议研究,决定组建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开展此项工作。这项工作由谭政文副检察长分管,由我具体考虑并组织实施。

  高检党组会议之后,我便着手开始了侦讯日本战犯的准备工作。

  制定侦讯计划

  《波茨坦公告》由中、美、英、苏等11个国家组成。

  当时中国关押的日本战犯共有1109名。其中969名是苏联政府于1950年七八月间移交给中国的。苏联政府在移交日本战犯的同时,还移交了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以及总理大臣等60多名伪满汉奸,这些战犯和汉奸被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还有140名日本战犯关押在太原战犯管理所。这些战犯是日本投降后,被蒋介石、阎锡山网罗的投降日军,他们继续与中国人民为敌,在解放战争中被我人民解放军捕获。在这共计1109名日本战犯中,从日本投降到1954年间死亡47名,1956年最后处理时为1062名。

  对于这些在押的日本战犯和伪满汉奸,最高人民检察署于我国接收之初,使部署了调查侦讯工作。1952年,高检派马世光、赵维之等七名检察员,先后到沈阳等地作过一些调查。后由于朝鲜战争爆发,调查工作便停了下来。1953年朝鲜战争结束后,中央指示最高人民检察署组织对日本战犯和伪满汉奸进行侦讯,准备起诉审判。

  在侦讯的准备工作中,我仔细查阅了日本战犯和汉奸的简单资料及近期的管教情况后,就开展工作所需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步骤、实施计划等作出了全面的详细计划,上报高检党组。党组审定计划后,我便随谭政文副检察长到政务院向周总理汇报制定的计划。周总理听了汇报后说:计划还得当,但关于经费的预算,你们再考虑一下。是否组织战犯和汉奸出狱到一些地方去参观,以接受社会现实的教育。这样的话,预算恐怕就不够了。

  周总理还对日本战犯的处理做了重要指示。他指出:“这些战犯的罪行比起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甲级战犯,要轻一些。对这1000多名战犯,我们不需一一审判,但要一一把他们所犯的罪行搞清楚。侦讯结束后,将罪行重大的予以起诉审判,多数战犯还是要释放的。对起诉审判的战犯,也只判有期徒刑,不判死刑。”周总理还指出:这些战犯在日本社会有不少的联系和影响。他们侵略中国,残害中国人民,而他们自己也是战争的受害者,有的也是家破人亡。在侦讯工作中,通过耐心地争取教育,他们也可能会改造成为反对侵略战争与争取和平的朋友。

  领会周总理的指示后,我在侦讯工作预算中增加了组织战犯与汉奸出狱参观、接受社会现实教育所需的经费。后经周总理批准于1956年2月起,由公安、检察及民政系统联合组织实施。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为了将周总理的指示及中央关于“惩办少数,宽释多数”的政策精神,贯彻到每位侦讯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中,高检在侦讯开始之前组办了为期一个月的集训班。

  真武庙集训侦讯人员

  侦讯工作的计划、方案经中央批准后,最高人民检察署便积极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借调干部。借调干部侦讯日本战犯和伪满汉奸的工作,得到全国各地党委、政府和各级单位的大力支持。在很短的时间内,高检从公安、检察、大专院校、涉外单位等借调的侦讯员、调查员、书记员、翻译及其他工作人员,共计200多人便齐集于北京待命。集训班是根据侦讯工作的需要和侦讯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而开办的。

  集训的目的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即:侦讯工作的技术、业务问题和侦讯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问题。对日本战犯和伪满汉奸的侦讯,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责任性很强的重要工作。而我们的检察人员和借调来的干部,绝大多数没有侦讯外籍罪犯的工作经验,几乎都没有接触过外国犯人。这样对侦讯和处理日本战犯的工作就很陌生。

  另外,日本从1894年发动甲午战争以来,侵略中国长达半个多世纪,可以说,参加侦讯工作的人员都有国恨家仇。如果不在事先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领会政策精神、端正思想认识、提高侦讯业务素质,仅凭个人感情和工作热情,是难以胜任此项工作的。为此,高检在北京朝阳门真武庙街,开办了有200多人参加的集训班,由我负责培训。

  培训是保密且全封闭的。培训的第一天,我传达了周总理及党中央关于侦讯处理在押日本战犯及伪满汉奸工作的指示和政策精神,然后组织大家认真学习讨论。经过一周的学习讨论,大家对中央决定侦讯处理在押日本战犯工作的重大意义,有了深刻认识。同时对周总理指示的对战犯审判的量刑,包括只判有期徒刑,不判死刑;只判少数,释放多数等政策原则及通过改造教育,争取化敌为友的远见卓识,有了更深层的理解,并统一了思想认识。

  在此基础上,高检的有关领导及政法方面的有关专家,就有关侦讯业务的方式、方法,侦讯的重点和对象及调查取证应注意的事项等分别进行了专题讲座。谭政文副检察长就如何侦讯日本战犯和伪满汉奸作了专题报告。强调对日伪地方行政系统县级简任官和军事系统校官以上的罪犯,要进行单独的重点侦讯。之所以提出重点侦讯,是为了在侦讯后处理时,便于确定起诉审判对象。

  在多次业务讲座中,我就侦讯的具体细节、常规方法、重要环节及注意事项等,以案例或事例的形式,一一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多次强调了此项重要工作的工作职能。指出:这是一次历史的审判,我们肩负着神圣使命。

  此项工作虽然属于检察工作的范畴,但绝不局限于检察系统的职能范围。除了负责侦查、讯问、调查取证、审讯起诉、支持公诉、免予起诉等工作外,还配合对战犯与汉奸的处理,参与审判、释放;并对在押战犯与汉奸进行管理、教育和改造。是集侦讯、审判、管理、教育、释放为一身的特殊工作。我要求大家从国家和民族的大局着想,从身边工作的小事着手,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搞好每一项工作,使这次正义的侦讯审判工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国际社会的认同。

  成立东北工作团

  在研究培训工作时,大家多次提到了高检党组决定组建一个专门机构开展侦讯工作这一问题,但在机构设置的名称上,大家众说不一。如何既能保密,又有利于工作,大家提来谈去都觉得不妥。这时,做会议记录的学员吴建亚璞提出:叫“东北工作团”如何?因为工作团是一种通称,以“工作团”的形式,不引人注意,利于对外保密。当时东北是大行政区,被冠以“东北”二字,以示在东北地区工作。这个建议得到大家的一致赞同。并上报高检党组。

  高检党组认为,我国关押日本战犯与汉奸的人员情况及关押地点等都属机密。侦讯工作集中了200多人,再加上战犯管理所的管教人员共约400多人。人员多,保密性就差。而侦讯工作不仅仅是在管理所内进行,需要与全国许多地方、单位和个人进行联系,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若不成立一个专门机构,都由“高检”出面转信函,困难太大。而以“东北工作团”对外称谓,有利于“保密工作广泛进行”的需要。高检党组同意并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署东北工作团”。简称“东北工作团”或“工作团”。

  “最高人民检察署东北工作团”是侦讯日本战犯和伪满汉奸的一个专门组织机构。“工作团”在高检党组的领导下,实行委员会负责制。东北工作团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及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李甫山

  副主任委员:权维才、白步州(中途调离)、井助国

  委员:汤文、黄华山、冯荣昌、孙明斋

  团委秘书:吴建璞

  (孙明斋系抚顺战犯管理所所长。为便于开展侦讯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之需要,经与公安部协调后决定,战犯管理所的管教工作由东北工作团布置安排。因此,战犯管理所当时便是工作团的组成部分,其所长孙明斋兼任工作团团委委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一个,侦讯室三个。办公室主任:汤文;办公室副主任:冯荣昌;办公室秘书:邱德宝;办公室负责侦讯、管教以外的一切事务工作。下设:人事、财务、行政、资料和机要室等。汤文主任主要负责对上对外的事务。冯荣昌副主任负责全体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三个侦讯室分别是:

  第一侦讯室,负责侦讯日本军队系统的战犯;

  第二侦讯室,负责侦讯在伪“满洲国”任职的日本军政警宪战犯;

  第三侦讯室,负责侦讯伪“满洲国”汉奸。

  太原在押的日本战犯由东北工作团统一领导负责,交山西省人民检察署和公安厅共同侦讯,由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郑自兴负责。太原侦讯的方法、步骤及相关事项与抚顺的东北工作团一致。为了协调太原的侦讯工作,东北工作团先后派出赵维之检察员和井助国副主任长驻太原指导工作。我在1954年春夏之际,也曾到太原视察过侦讯日本战犯的工作。

  赴抚顺战犯管理所

  1954年3月7日,东北工作团一行200余人全体移驻抚顺。200余名工作团侦讯人员与抚顺战犯管理所200余名管教工作人员会合后,(抚顺战犯管理所归东北工作团统一领导)开始了侦讯、管教日本战犯与伪满汉奸的工作。

  在1062名在押日本战犯中,每个人都犯有战争罪,但个人所犯的罪行类别杂乱。有在军事上搞烧杀抢掳的;有在经济上搞资源物质掠夺的;有在警特中从事细菌化学残害中国人民的;有操纵伪满政权镇压屠杀东北人民的。在职别上,有佐(校)级以上军官和伪“满洲国”荐任职以上官吏138名;有尉级以下军官和士兵以及伪满洲国委任职以下官吏799名。另有在日本投降后又参加蒋介石、阎锡山集团的日军将官7名,校官96名,尉官以下22名。

  根据以上情况,东北工作团多次召开团委工作会议,认真讨论分析日本战犯的现状,针对性的议定了对策和开展工作的方针、步骤。针对在押战犯人数多、类型杂、罪行不同,职别不等的特点,工作团决定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即兵对卒,将对帅,互有侧重,各个击破。并决定采取两种不同方法对待和解决。即:对于军队尉级以下的官兵和行政委任职以下的官员,由于他们的罪行较轻,采取以教育为主的方法,启发和引导他们自觉认罪悔罪;对于军队佐(校)级以上军官和伪满洲国荐任职以上的官吏,由于他们的罪行比较严重,则进行重点侦讯。第一侦讯室负责军队系统的重点对象,第二侦讯室负责任职伪“满洲国”的军政警宪中的重点对象,第三侦讯室负责伪满汉奸中的高官,对他们分别一一进行个别的单独审讯。其中级别高、罪行大的个别重点对象,由工作团委员们分工对应负责,亲自审讯。

  团委会还决定,利用战犯中上下级之间存在的矛盾心理,施行政策攻心,分化瓦解,在全体战犯中开展认罪检举运动。

  侦讯工作的策略、方法和步骤议定之后,我返京向高检党组做了汇报。党组认为可行。遵照周总理指示,有关侦讯的业务问题,可以直接请示彭真同志。于是,我请谭政文副检察长与我一同去政务院,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彭真汇报请示。彭真听了东北工作团的侦讯实施方案后,对在战犯中开展“认罪检举运动”很赞成。指出:“应向其申明‘抗拒从严,认罪从宽’,对于敢于揭发检举的给予鼓励,促其交代犯罪线索,然后沿着线索进行查询,并进一步收集证据定罪。”

  遵照彭真的指示,东北工作团决定:以认罪检举为切入点,用认罪从宽打开突破口,把认罪检举运动与审讯重点对象结合起来,开展侦讯日本战犯与伪满汉奸的工作。

  开展认罪检举运动

  1954年3月17日,东北工作团召开“认罪检举动员大会”,正式拉开了侦讯工作的帷幕。这天,全部在押的战犯与汉奸,以及我们的侦讯人员、管教人员都参加了大会。会上,我代表东北工作团作了长时间的动员讲话。我向日本战犯和伪满汉奸宣布了开展认罪检举运动的要求,以及“抗拒从严,认罪从宽”的政策,并针对战犯的思想动态和思想认识,揭露和批判了他们对中国人民犯下的侵略罪行。我在讲话中还通过宣讲国际、国内形势发生的变化,揭露和批判了日本军国主义倒行逆施的下场。

  动员讲话结束后,会场上立刻响起了“认罪从宽”的口号。讲话的余音,震天的口号,强烈地震撼了日本战犯与伪满汉奸。

  会后的几天,工作团组织战犯和汉奸分组讨论动员报告。讨论中,战犯与汉奸们的思想在认识上产生了很大分岐。有的悔悟,有的动摇,有的仍坚持顽固立场。工作团即按原定方案,把认罪检举与对重点对象的审讯结合起来开展工作。一方面组织侦讯人员分别对原拟定的100多名重点对象进行有选择的提审,一方面安排管教人员加强对在押罪犯的监管与谈话,同时开展“认罪从宽”的思想教育。

  在检举运动中,“认罪从宽”的口号给予了战犯与汉奸们争取从宽处理的一线希望。这时的战犯管理所,已没有了往日的平静。“认罪从宽”使战犯与汉奸的思想出现了很大的波动。尤其是将佐级战犯和溥仪等伪满君臣,更是食欲不振,夜不能寝,进行着激烈的思想斗争。他们深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难逃噩运,不认罪又怕受到从严处理。中上级战犯与汉奸们,诚惶诚恐、忐忑不安。本想交代自己的罪行,但怕因此而治罪;本想检举自己的上司,又怕遭到报复;坦白、检举得晚了,又恐怕得不到“认罪从宽”的处理。而中下级战犯与汉奸们,似乎觉得处理有望了,纷纷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检举其上司的犯罪行径。

  根据战犯们交代、检举的线索和提审罪犯的口供以及讯查获取的情况,工作团分别派人内查外调落实罪证。一天,我去监号视察。正是午休时间,却见伪满皇帝溥仪还在满头大汗地写自己的认罪材料。其原因是由于近来众叛亲离,自己的妹夫万嘉熙检举了他最惧怕的罪行,使自己辩解的投敌叛国是“迫于压力”的诡说不攻自破,于是赶紧补充自己的认罪材料。

  在这段时期,最使日本战犯与汉奸们头痛的事,是不知道别人究竟检举了自己哪些罪行或哪方面的问题。随着侦讯工作的步步深入和日本战犯及伪满汉奸思想斗争的复杂激烈,管教人员也加大了监管与谈话的力度。工作团规定,看守人员与管教人员在交接班时,必须面对面地介绍日本战犯和伪满汉奸当夜的种种表现与当天的思想变化情况。看管人员与侦讯人员也要随时互通情况,及时掌握日本战犯和汉奸的动态变化。

  在对重点对象进行提审的侦讯过程中,管教人员进行了有效的工作合作。他们对不同的战犯进行不同的针对性思想教育,劝导他们认罪悔罪,走“认罪从宽”的道路。他们对罪犯在提审中的态度,无论表现如何,仍旧对他们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待遇。不仅如此,管教人员还对他们在接受提审中表现出来的进步,及时予以鼓励;对没有进步的,从政策上加以开导,促其早日认罪坦白,得到从宽处理。

  工作团委员们除分工负责行政工作、侦讯工作和管教工作外,大多都担负有重点对象的侦讯任务。委员们各司其职,尽责尽力,认真执行“上层从严,下层从宽;少数从严,多数从宽;抗拒从严,认罪从宽”的政策,把开展运动、加强教育管理与侦讯、提审有效结合在一起同步进行,从而取得了认罪检举运动预期的实效。仅在短短的40天余天,战犯与汉奸们就交代出有价值的检举材料2000余件和一些重要的罪行线索,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和讯查深追提供了有利的侦讯线索。工作团遂集中了大量的侦讯人员,就外出调查取证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布置,准备派赴全国各地调查取证。

  向溥仪索取“攻击”古海忠之的“炮弹”

  伪“满州国”国务院总务厅次长古海忠之,是在押战犯中最具代表性和颇有影响的罪犯。

  古海忠之就任总务厅次长要职后,与总务厅厅长武部六藏共同主宰了伪“满洲国”的经济命脉。他与武部六藏操纵伪满政权,策划和制定统治我国东北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罪恶政策和法令措施。积极参与疯狂掠夺我东北地区的物质资源,搜刮财物,强行劳役、奴役、残害我东北人民,在侵华战争中犯下了各种严重罪行。

  我在侦讯古海罪案中,没有立刻提审古海。鉴于古海是个知识分子型的罪犯,我对他的侦讯是从谈话开始的。古海从表面上看,也能够服从管教,让干什么就干什么。但是,在我提审他的最初几次讯问中,他也是遮遮掩掩,避重就轻。谈宏观的不讲具体的,讲全面的不说自己的。也许这就是心理交锋的试探性防御吧。

  我感到对古海的心理防线,必须用重炮轰击方能奏效。而使用的“炮弹”在哪儿呢?去向溥仪索取。向溥仪索取的“炮弹”一定威力大,轰得准。于是我对古海说:“你不想谈,我不勉强。”给了古海思想上一个悬念后,我便转向讯问伪“满洲国”皇帝溥仪。对溥仪的讯问,溥仪很配合。这也许是“谈别人的不谈自己的”原因吧。

  溥仪向我滔滔不绝地讲了许多日本操纵伪满的犯罪事实。事后均写出了书面材料上交。溥仪的检举材料,书写得认真详实。我在审阅后提出的问题,溥仪都做了详细的说明。对伪满政权的内部关系,他做了如下说明:在“满洲国”,我是个没有实权的傀儡。统治和支配满洲的实权,掌握在凌驾于国务院的总务厅,也就是武部六藏和古海忠之的手中。

  我从溥仪检举古海罪行中,获得一枚枚“炮弹”后,又根据溥仪检举的线索,分别向伪“满洲国”的经济部大臣、厚生部大臣、交通部大臣、外交部大臣等伪满大臣和官员,调查了解、查证了古海的主要犯罪事实。之后,我便心中有数了。再与古海交锋时,古海就没有那么轻松了。在后来对古海的提审中,我旁敲侧击列举的古海罪行,件件都点到了古海的痛处。古海头上冒汗了,话也语无伦次了。我乘势而上,说:“中国有句古语,‘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认罪悔罪,也就是在一瞬之间。”古海听后微微一震,接着连连说:“我理解,我理解。”我见他如此,察觉到他是在醒悟,便欲擒故纵地说:“今天咱们就谈到这里吧。”

  “不,不!李主任请留步。”古海火烧火燎地急忙说道。

  我坐回原处,招呼古海也坐下。

  “我说,我交代……”古海终于鼓足了勇气,一字一句地开始了坦白交代。

  鉴于古海忠之的交代、认罪和悔罪的表现,以及当时将佐将战犯还普遍存在的诡辩、侥幸心理和不肯交代、认罪的现实状况,我觉得有必要将古海的认罪表现让他们知晓,以启示他们幡然悔悟,尽快交代、认罪。我的想法得到工作团委员们的一致赞成。于是工作团作出了让古海忠之公开认罪的决定。

  古海要公开认罪的消息一经传出,立刻在日本战犯中掀起了轩然大波。战犯们议论纷纷,各种猜测不一而足。有的认为,古海忠之是大日本天皇的代表,他若在中国人面前低头认罪,那就是大日本天皇的耻辱。也有的不以为然,认为古海忠之选择公开的场合,是要在大庭广众之下“杀身成仁”,为部下作出宁死不屈的榜样。

  古海公开认罪的大会就在这众说纷纭的议论和猜测中,于1954年5月20日下午召开了。在押的日本战犯和伪满汉奸全部参加了大会。会上,我首先讲话:“两个月来,我们收到了大量的检举揭发和交待的材料。有的人不但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还积极检举和揭发他人的罪行,帮助他人弃恶从善。这就是一种争取从宽处理的表现。但是也有部分人至今仍然执迷不悟,拒不承认自己是战争罪犯,既不交代自己的罪行,也不检举他人的犯罪,以无声的抗拒来逃避罪责,这是逃不掉的,抗拒下去只能加重自己的罪行。”我的讲话中,还指出了战犯们存在的种种思想顾虑和侥幸心理。指明他们要自己解放自己,丢掉幻想,早日认罪悔罪,争取自己的光明前途。我讲话结束后宣布:“现在让古海忠之作自我批判发言。”

  肃静的会场引起了小小的躁动。只见古海忠之微微低着头走上台,向主席台就座的领导鞠躬行礼后,便转过身走到话筒前掏出发言稿,向台下鞠躬后便开始了自我批判。

  古海讲完后,把头深深的低下,默立着,会场一片寂静,但在战犯思想上却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古海忠之在战犯心目中,是个有知识、有头脑的“灵魂”人物。部下对他是尊从的,同僚对他是尊敬的。因而他的认罪发言使战犯们信服地认识到,只有彻底交代罪行才能争取到宽大处理,只有认罪、悔罪才是唯一的出路。古海公开认罪的示范效应,果然起到了预期的良好效果。此后逐渐扭转了战犯,特别是将校级战犯消极抗拒的被动局面,普遍开始了由小到大,由浅至深的交待、认罪,使侦讯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集中力量调查取证,公布战犯名单

  古海忠之公开认罪的良好效应,为促进日本战犯与伪满汉奸主动认罪、悔罪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根据战犯们交代的犯罪线索和提供的证词、口供,工作团一方面继续抓紧侦讯,一方面派人外出调查取证。依据犯罪线索和分布区域,工作团先后派出50多人分赴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河北、山东、山西、北京、天津以及长江中下游一带等12个省、市进行调查取证。

  在外调人员辛勤工作的同时,内查侦讯人员也全身心地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他们不分白天黑夜,夜以继日地忘我工作。

  经过连续几个月紧张的工作,截至于1954年10月底便基本完成了侦讯日本战犯的内查外调工作。共搜集到控诉书、证词、鉴定书、照片以及日伪档案快报等物证28000多件,使战犯们的主要罪行都有了确凿的证据证实。之后,侦讯工作便转入到了复核审查阶段。

  1954年末,中国红十字会会长李德全、顾问廖承志应邀访日。(当时中日两国政府尚没有外交关系,此次访日仅是作为红十字会间的高层次访问)为了做好对日工作,中央决定借此向日本公布在押战犯名单。

  战犯名册经中国红十字会访日代表团交给日本红十字会后,抚顺、太原两地的战犯管理所便陆陆续续地收到了中、日双方红十字会转来的战犯及亲友寄来的信函、包裹等。日本战犯自1945年被俘后,与外界断绝音信将近十年。当他们收到来自其家人的信函、包裹,了解到日本社会和自己家庭、亲友的现状后,有喜有悲。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从信函中的亲人嘴里证实,战犯管理所和工作团的管教、侦讯人员所讲的二战后的日本社会现状和情况是真实的。他们从信函中获悉,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的侵略战争,不仅侵害了别国人民,也伤害了自己的国民。继开放日本战犯与其家属、亲友的通信后,工作团又开放了伪满汉奸与家属的通讯。

  战犯名单的公布,以及允许战犯、汉奸与其家属、亲友通信等举措,对于促进战犯与汉奸们的思想改造,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54年10月底,侦讯的调查取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工作团遂将大多数借调干部介绍回原单位工作,留下少数人员同高检的侦讯检察人员继续工作。这时的工作主要是两个方面:

  其一,着重于抓战犯与汉奸的教育改造,加深与巩固认罪检举运动的成果,促进战犯与汉奸认罪、悔罪的认识深度。

  其二是重点查证罪行材料的审查复核,为审判处理日本战犯作起诉与免诉的准备。工作团侦讯搜集的所有犯罪证据都严格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提取和保全,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所有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书、鉴定书等证据,不仅有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的签名盖章,同时侦讯人员还做了现场查询笔录,经向有关人员宣读无误后,再由他们和侦讯人员分别在查询笔录上签名认可。对于在押战犯与汉奸的揭发检举材料,经过与其他证据对照核实,完全一致的才作为证据采用;只有一方的检举揭发,而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都不予采纳。

  经过对所有日本战犯的犯罪材料逐一复核审查和整理,我回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了侦讯日本战犯复核审查报告。(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在一届一次人大会议上,选举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张鼎丞检察长的主持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缜密的慎重审理研究,决定对其中的45名日本战犯提起公诉,并上报中央政府。不久,中央便作出了处理日本战犯的决定。决定起诉,审判一些罪行严重的战犯,从宽处理大批罪行较轻的日本战犯。

  复核定案准备起诉

  中央决定,审判日本战犯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特别军事法庭进行公开审判。因此审判日本战犯的工作,又增加了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同志。中央领导对起诉、审判日本战犯极为关注。彭真、廖承志等多次亲自过问和亲自主持会议研究罪犯证据和起诉书内容。彭真在主持高检及有关司法专家们讨论判定战犯的罪行时说:“今天请专家们来,一块儿讨论,不仅仅是要把起诉书制作好,还要把这次定案的标准作为将来办案定案的标准规范出来。从多方面取得的证据,可以消除错案。请各位专家们好好斟酌一下。”之后,高检及有关司法专家们经过充分的讨论,在彭真提出的判定罪行成立的六个条件基础上,完善形成了判定罪行的五个条件。这五个条件就是之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为定案标准的五条。即:①每项罪行的犯罪事实必须清楚。②证据必须充分和确凿,并具备两个以上的证据。③证据之间必须一致。④犯罪的因果关系必须清楚。⑤有关侦查工作的一切法律文书和法律手续必须齐全,具有法律效力。

  遵照中央和高检领导的指示,我返回抚顺后,立即组织侦讯检察人员对查证的战犯罪行材料再次进行了复核审查,并依照定案的程序报批核准。桢讯检察人员按照我的工作安排,将本人承办案件定案的每项罪行一一进行了重新复审,确认无误后,制作《侦查终结意见书》上报主管各案的检察员复核。各案主管检察员复核后,认为不符合定案标准的,退回承办侦讯的检察员补充侦查;认为符合定案标准的则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检察长(副检察长)亲自核准定案。核准定案后,再由承办各案的侦讯检察员向受审人宣布侦查终结。并把全部侦查卷宗交给他们阅览,同时向他们说明:同意案卷中认定的各项罪行,要遂页签名;不同意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辩。

  1956年初,我将侦讯、复查、审核及核准等情况,向高检党组详细汇报后,高检党组随后即向中共中央作了关于侦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的报告。之后,张鼎丞检察长和谭政文副检察长先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作了侦查在押日本战犯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征求政协代表和人大委员们广泛的意见。

  以特别军事法庭的方式审判日本战犯,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以法律的方式处理触及国际法的战争罪问题。当时,新中国法律建设刚刚起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制定。以什么样的法律依据来对日本战犯起诉和量刑判罪呢?起诉书的起草制作就成为审判战犯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课题。在复核定案工作基本结束后,我就在抚顺组织强有力的相关人员,开始了起诉书的起草工作。每每遇到的一个棘手难题就是法律依据。当时供参考的法律只有两个。即1948年11月1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副总司令彭德怀发布的惩处战争罪犯的命令和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但是这两个法律都是针对我们国内罪犯的,援引惩处这批国际战犯难以提供恰当的法律依据。而我国审判罪犯必须遵循的方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此,我曾请教过许多法学专家。有专家提出,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出一个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大家认为这是个好主意,经过一系列的讨论和协商,于是向中央提出来。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于1956年4月25日明令公布。

  《决定》的颁布,解决了法律依据问题,也加快了提起公诉和审判的步伐。中央决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司法部一同集中精力搞好起诉、审判工作。“东北工作团”的侦讯检察员和高法、军法、军检的公诉、审判人员,集中在一起,夜以继日地核实材料,开始了起诉书的制作和修改工作。中央领导和有关专家在此期间也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为了这神圣的正义审判,大家字斟句酌地推敲每一稿起诉书。每一案的起诉书都是经过了多次修改。

  中国侦讯、审判日本战犯之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已经审判了日本甲级战犯。国民党政府在抗战胜利后,也对冈村宁次、今井武夫等战犯进行了审判。但是,国际和国内两次对日本战犯的审判,都没有把日本侵略我国东北的罪行突出出来。因此,中央决定我国这次审判的重点是日本对我国东北全面侵略的战争罪行。

  基于这一考虑,中央决定对提起公诉的45名战犯依据其不同类型,分作四案起诉。因为武部六藏在战犯中的职位最高,是伪“满洲国”总务厅长官,古海忠之是伪“满洲国”总务厅次长,此案另外26人也是在军、政、警、宪、司法等方面担任重要职务的战犯。他们直接操纵伪“满洲国”的政治、司法、经济命脉。因此,对武部六藏、古海忠之等28名战犯一案定为第一案。

  中央领导非常重视对该案的起诉书制作,彭真亲自主持过多次研究。为慎重起见,第一案的初稿就曾经起草过400多页,几十万字。在起诉书的制作中,某领导强调要戴政治帽子,这是原苏联起诉书的一种格式。后因中央催得紧,廖承志管了一段时期,向中央汇报了写起诉书的情况,并将起诉书草稿送中央审查。中央明确指示,不要用苏联的起诉书格式,还是用我国革命根据地一贯用的起诉书格式。并指出,起诉书提出有力的证据,说明罪犯犯罪事实,就是最大的政治。至于综合性宣传的叙文,交由报社宣传部门为宜。得到中央的明确指示,制作起诉书的各组,便进入了紧张忙碌的阶段。

  我直接参与第一案起诉书的制作。在中央领导的直接指导下,经一再压缩修改,六易其稿,很快形成了十几万字的起诉书送审稿。其间,我先后两次到廖承志办公室具体请教。廖承志也曾亲临指导,解决在制作起诉书中的一些问题。在中央领导的关切、指导下,四案起诉书先后制作完毕,形成了送审稿。

  不久,我们就接到中办的通知:要求各案的送审稿,分别送往东郊民巷台基厂,在彭真住宅审定,有关人员一同前往。第一案因人数最多、罪行最重因而放到最后研究。贾潜庭长率高法、军法的相关人员,我率高检、军检的相关人员,一块儿来到彭真家。稿件审得很细也很周到,对法庭上可能出现的情况或意外,彭真都做了假设或应对安排。稿件从下午一直审到入夜。大家在彭真家吃过晚饭后,才回到卧佛寺。当晚11时许,我接到高检的电话,说:周恩来总理秘书姚力来电话,总理要夜审送审稿。我立即派机要员将起诉书的送审稿呈送周总理。周总理连夜审阅,次日上午即审完,送审稿的字里行间,留下了周恩来用毛笔圈点的笔迹和“周恩来”三个落款亲笔字。周恩来还提议,请我国著名文学家、北大教授吕叔湘在稿件的文字上给以把关。

  在此前,我曾邀请我国著名的国际法学专家,参加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外交部的顾问梅汝敖,为审判、检察人员介绍了审判东条英机等日本甲级战犯的情况。因此,梅汝敖就如何按照国际法进行公诉、审判等问题,进行了法庭审判的中外对比分析,为成功的审判日本战犯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为了确保庭审中的万无一失,在正式开庭审判之前,在有关领导及专家的现场指导下,为成功地公开审判日本战犯我们作了充分的准备。

  提起公诉及免予起诉宽释战犯

  遵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缜密的研究,决定对45名罪行严重的战争犯罪分子,依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分作四案提起公诉。即武部六藏、古海忠之28人案,铃木启久8人案,城野宏8人案,富永顺太郎一案。

  195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签发了《对在日本侵略中国战争期间犯有各种罪行的铃木启久、富永顺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45名战争犯罪案起诉决定书》,并批准了上述四案的起诉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受理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四案。并分四案审理。

  6月9日至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于6月9日至19日在沈阳对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铃木启久8名前日本陆军军官进行了公开审判。

  特别军事法庭按照各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日本战犯的《决定》的精神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判处此案8名被告13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6月10日,特别军事法庭在太原开庭公开审理前日本特务分子富永顺太郎一案。法庭判决被告人富永顺太郎有期徒刑二十年。

  6月12日,特别军事法庭在太原开庭公开审理前日本军政人员城野宏等8名被告。

  法庭按照各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决定》的精神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合并判处8名被告8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956年7月1日至25日,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公开审理武部六藏等28名战争犯罪案。这是审定的四案中的第一案,也是特别军事法庭审判的最后一案,提起公诉和审判的战犯人数最多,审理的时间最长。28名被告都是随日本侵略军或受日本政府的派遣进入我国东北地区的日本军政人员。武部六藏和古海忠之是此案的首要罪犯,其余各被告则是镇压我东北人民的日伪军政警宪等系统的中、高级官员。他们以各自的职权积极推行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战争政策,操纵或者参与操纵伪满洲国傀儡政府,僭夺我国国家的主权,决定或者执行镇压、奴化、毒化我东北人民,策划、制定掠夺我国东北物资财富的各种政策、法令和措施,对我国人民犯有各种严重的罪行。担任此案的审判长是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贾潜,我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员担任国家公诉人。

  法庭按照各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精神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判决28名被告12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至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的45名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经特别军事法庭分四案审理,全部结束。

  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于沈阳和太原分别开庭审理主要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1017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于6月21日,7月18日和8月21日分作三批“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即行释放。”

  审判武部六藏一案结束后,我由沈阳返回抚顺,主持了最后一批战争犯罪分子的免诉释放工作。在这批被释放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中,有原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关押的306名,有由太原战犯管理所移交给抚顺战犯管理所的48名,共计354名。至此,在押中国的1062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已由我国政府全部处理完毕。

  这样,“最高人民检察院侦讯处理日本战犯和伪满汉奸东北工作团”便圆满完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交付的“侦讯、教育、管理日本战犯、伪满汉奸和起诉、审判、释放日本战犯”的全部工作。

  侦讯处理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工作,是成功的、胜利的,效果良好,影响很大,意义深远。曾受到毛泽东主席的嘉许。

  在这一具有重要政治意义和国际影响的大事中,“东北工作团”做了大量的主要工作,为我国的司法和法制建设,检察制度做了积极的开拓性工作,从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综观侦讯处理日本战犯的全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整个诉讼活动是遵循中国法律进行的,同时也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侦讯工作是缜密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对战犯的管教工作是尊重人格和人道原则,受到战犯们一致赞许的;审讯是公正的,不仅人证物证俱全,而且给予被告人以充分的辩护和陈述权利;判决是严正而宽大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和正义的要求。

  在这一重大历史大事中,我作为“东北工作团”的主任委员,自始至终具体负责了工作团的全部工作。这是我革命生涯中,事业最辉煌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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