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图阿拉城古建筑复建纪实(7)
考古发掘工作由辽宁省考古研究所承担。由于汗宫大衙门建筑遗址面目皆非,已无法揭示出其原始的建筑轮廓。发掘后的现场上呈现出一幅极不规则的残破建筑形制。但在建筑址出土的建筑饰件中,大批梯形瓦件及带有莲花图制的饰件则为这一原始建筑的型制及饰件图饰提供了复建依据。发掘后的汗宫大衙门遗址,呈现的是极不规范的四角型制,但在四角的边沿上,均没有原始的垒砌边沿,这样就认定了这一现场并不能替代原始的建筑址,它所展示的只是为自然破坏后的一块建筑址而已。
鉴于无法认定遗址所暴露的历史文化遗存是属于哪一种建筑型制,故此,由省文物部门组织了专家组,并吸收了地区文物工作者进行了论证。
在论证会上,有的专家在对部分历史文献查阅后提出,历史上李氏朝鲜的史料记载中,汗宫大衙门应为三间硬山式前外廊式建筑物体。李氏朝鲜在萨尔浒大战中被俘将领曾写到:“老酋坐于三间厅上”,“厅下设石阶五层”。有的专家以此为依据,将汗宫大衙门认定为上述建筑物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汗宫大衙门为角型建筑物体,并以出土的梯形瓦为原始物证,加以陈述。在双方观点不尽统一之时,专家组数次前往发掘现场,重新勘查测量数据,再度查阅文献史料及相关档案。在此期间,明人所撰的《东华录》及清人所撰《满洲实录》等文献为汗宫大衙门的复建提供了资料依据。《东华录》在天命四年条的记载中有“夏六月,上御人角殿……”。(满洲实录)中的天命称汗图等图例也证实了汗宫大衙门为角形建筑。在此之前,专家们曾依据出土的瓦件及现场四角残缺不全的基础,将其建筑型制认定为四角形建筑,但通过史料的进一步查证,最终统一了认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纵深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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