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老档:民国抚顺县长的“罚单”
黄知事记过罚俸款大洋24元收条。
在民国时期抚顺县公署第14512卷档案中,有一张县知事(即县长)黄世芳受记过处分被罚薪24元大洋的收条。该收条由奉天省财政厅开具,原文内容为:“今据抚顺县呈解六月份‘记过罚俸’款,共计大洋贰拾四元整,当即照收,俟查核相符另行批回印制后,应将此条作废注销。民国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奉天财政厅总务科库藏股。”
黄知事因何受处分呢?档案中一件民国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奉天省财政厅下发的训令道出了原委。原来,在不久前,抚顺县教养工厂犯人邵长清在木器车间工作的时候,偷偷用手斧砍断了脚镣,然后破窗越墙而逃。奉天省长公署之前已下令对黄世芳知事给予记大过处分,以示儆戒,并令省财政厅进一步做扣薪处理。省财政厅经过审查,根据受记大过处分扣罚薪俸的有关规定,决定在黄知事本年六月份薪俸内扣留大洋二十四元,并登记注册,指示黄世芳知事遵照执行。这个文件可以说是省财政厅对黄知事因记过处分而下的扣薪“罚单”,而那张收条便是罚款收据。
不过,事情并没有结束,时隔十日,奉天省财政厅又一纸训令下到了抚顺县公署,黄知事再次受罚。训令中这样写到:“省长公署训令内开,据高等检察厅呈报,抚顺县知事黄世芳疏脱艺犯邵宜庆即邵长清一案,按照扣俸修监章程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知事月俸扣罚十分之二,以示薄惩。令厅查照核扣转解具报等因,奉此查该知事月俸大洋二百六十元,按十分之二扣,应扣大洋五十二元,除俟该县请领本年七月份俸给到厅,即行如数扣留转解,并呈报外合行令仰,该知事即便遵照。此令。”由此可知,按照民国扣俸修监章程的有关条款,黄知事又被罚了大洋五十二元,所幸的是该罚款从七月份的“工资”里扣下。
发生在1923年6月的犯人脱逃案件,让并不直接管理教养工厂却负领导职责的黄县长两次受罚,按《文官惩戒条例》记大过处分受罚大洋二十四元,按《县知事疏脱人犯扣俸修监章程》受罚大洋五十二元。当时,县教育所长的工资百元左右,小学教员的工资不到二十元,省厅对抚顺县黄知事扣薪可谓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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