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与《抚顺、烟台煤矿细则》
《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与《抚顺、烟台煤矿细则》
日据时期的抚顺煤矿(资料图)
1909年9月4日,清政府与日本政府签订了一个令东北国人深感屈辱的不平等条约——《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其中规定了“日本有权开采抚顺、烟台煤矿”(烟台煤矿位于辽阳)。自此,被誉为“东亚第一煤矿”的抚顺煤矿开采权正式划归日本。1911年5月12日,清奉天交涉使韩国钧、候选道祁祖彝与奉天日本总领事小池张造、抚顺炭矿次长阪口新圃在《抚顺烟台煤矿细则》上签字。细则共14条,进一步扩大了日人在抚顺煤矿的权利范围,开外国人在抚经营矿业之先,日人取得了综合性的最惠权利。市档案馆馆藏民国抚顺县公署第13311卷档案“呈请抄发千金寨日人煤矿条约细则”中包含了以上内容,现摘要如下。
1、《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第三款之规定。内容为:抚顺、烟台两处煤矿现经中日两国政府和平商定:甲、中国政府认日本国政府开采上开两处煤矿之权;乙、日本政府尊重中国一切主权,并承允上开两处煤矿开采煤筋向中国政府应纳各项,惟该税率应按中国他处煤税最惠之例另行协定;丙、中国政府承允上开两处煤矿开采煤筋,出口外运时其税率应按他处煤筋最惠之例征收;丁、所有矿界及一切详细章程,另行派员协定。
2、《抚顺、烟台煤矿细则》之规定(节选)。
第一条 南满州铁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会社)对于抚顺、烟台两煤矿所出之煤,允以出井原价百分之五计算之出井税,缴纳于清国政府。
第二条 会社对于由海口运出两煤矿之煤,允每吨以海关银拾分之壹两计算之出口税,缴纳于清国海关。对于由陆路运往朝鲜或俄国两煤矿之煤,其出口税日后另行协定。
第三条 前两条载明所纳之税,适用于在北京所订满州案件协约成立日,即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明治四十二年九月四日)。
第四条 两煤矿之煤如舰船因自己消费而装载,出口时按照海关章程办法办理。
第五条 会社自用之煤免纳出井税,但其数量每日定为柒百吨。
第六条 两煤矿之煤除按照第一条、第二条征税外,所有内地税赋、钞课、厘金、杂派,一概豁免。但对于他处之煤矿有较该煤矿减轻课税时,亦允会社一律均沾。
第七条 两煤矿之矿界以两国委员会勘定之附图为准。
第八条 清国政府允两煤矿界以内之煤除会社外,不论何人均不许其试掘或采掘等,已许可者即当取消。
第九条 在矿界内遇有不受会社之许可或允许,而采掘煤或拟采掘煤者,由会社即行通知清国官宪严行禁止。
第十条 关于两煤矿采煤、运煤或雇佣矿夫等事,清国官宪允竭力照料。
第十一条 会社如在矿界内因矿业上必须收买民地或延长铁道时,应通知清国官宪,双方协议后决定。会社如采煤完竣时,应将矿业上所使用之土地交还清国政府。
第十二条 会社承允矿业用地内遇有坟墓或房屋必须迁移时,应与所有主协商,酌给迁移费。物件如因矿业生损害时,应酌赔偿金。
第十三条 会社承允关于矿夫之取缔及救济等事,必设相关之规定。
第十四条 此细则自成立之日起,以六十年为限,如至期煤尚不能采尽,再行延期。
据有关资料记载,日本侵略者持续40年在抚顺地区疯狂掠夺优质煤炭2亿多吨,受日本侵略者残害、矿山事故及病饿而亡的矿工达3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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