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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抚顺

后金八王共治国政制研究(3)

2012-11-18 07:07 《中国史研究》 杨珍 17476
后金进入辽沈地区(公元1621年)后所面临的全新局势及日益尖锐的内外矛盾,促使努尔哈赤在大力加强汗权的前提下,制定并部分实施八王共治国政制,以遏制八旗分权倾向,解决汗位继承人问题,维护后金最高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与稳定,巩固后金统治。这一目的虽然基本达到,却对其后皇太极的统治造成严重不利后果。总的说来,八王共治国政制对于后金的发展弊大于利。


  其三,天命后期,努尔哈赤进一步加强对诸贝勒的考察与监督力度。天命八年(公元1623年)二月汗谕,“于八和硕贝勒,设八大臣副之,以观察诸贝勒之心”。“如知其非,即责之,如不受责,则告于汗”;并“为每旗贝勒设四大臣”,向诸贝勒宣讲历代兴衰历史,有“知贝勒之过恶而不言者”,“论死”。(注:《满文老档》上册,第411—413页。)进一步加紧对八和硕贝勒的控制,表明努尔哈赤于八旗分权倾向已颇有察觉。

  其四,为适应后金进入辽沈地区后,处理日益纷繁复杂的政治、经济、民族等事务的需要,从天命七年(公元1622年)六月起,努尔哈赤在八旗所属各个衙门之外,另委派八旗官员,专门负责有关审案、办理库粮、分拨田舍等方面事宜,并逐步形成5个行政部门, 直接听命于他。这些行政部门虽然尚处于雏形阶段,却成为天聪年间皇太极设立六部的前奏。(注:《满文老档》,上册,第382—383、436—437页;参见李洵、薛虹主编《清代全史》第1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95—197页。)此举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努尔哈赤加强汗权的意图。

  天命后期,后金汗国既获得重大发展,又由于政策上的诸多失误,出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机,后金统治者经受了严峻考验。自然,这终究是后金在不断壮大、前进中遇到的困难,与同一时期明朝千疮百孔,难以救药的窘状,不可同日而语。这是八王共治制出台之际重要的社会与政治背景,这一新的制度,恰是努尔哈赤为扭转当时后金局势而采取的诸多对策中,十分关键的组成部分。

  努尔哈赤大力集中、加强汗权与八王共治制的出台及部分实施,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显然,只有进一步集中、加强汗权,在汗权十分稳固的前提下,努尔哈赤才能放手进行政权建设的大胆尝试,宣布并部分实施八王共治制。从表面上看,八王共治制的部分实施提高了八和硕贝勒的权力,但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则是通过使八王互相监督、牵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他们的分权倾向,有利于汗权的加强与巩固。

  

  抑制八旗(八王)的分权倾向,是努尔哈赤制定并部分实施八王共治制的一个重要目的。

  努尔哈赤在其起兵后期,对女真氏族社会中的狩猎组织牛录加以改造,创建四旗,1615年即后金建立的前一年,又将四旗扩展为八旗。八旗是将后金“一国之众”即女真族全体成员及少数蒙古人、汉人和大量奴隶尽行编入,严格控制、管理的政治、经济、军事合一的组织,是后金统治的基础。努尔哈赤作为后金国汗,即后金全体臣民的父家长,拥有八旗的一切。他将八旗作为私产,赐与其子侄,使之充任各旗旗主,即八和硕贝勒。八和硕贝勒代替努尔哈赤分养国人,各旗全体人员,均为本旗旗主的属人,双方是主奴关系。各旗旗主掌握本旗军政大权,成为后金国汗之外的最具权威者,但他们的爵位、属人、财产和权力概为父汗所赐,也随时可被父汗剥夺或重新调配。他们之间互不统属,只听命于父汗。努尔哈赤对八旗的绝对控制,是其得以掌握后金最高权力,实行专权统治的重要基础。同时,后金的各种收入及一切俘获(包括人口)都由八旗均分;八旗不仅出兵作战,负责赡养旗下属人,还承担后金的各种劳役,以及各项财政支出。八旗实力基本相当,承担国家部分职能,具有相对独立地位,这是八和硕贝勒据以参与政务,并拥有很大发言权的主要资本,也为八王共治国政制的产生,提供了先决条件。

  努尔哈赤的子、侄、孙中,大部分人均非掌旗贝勒,只是一般贝勒,他们分别隶属于各自父兄所掌旗内,仅领有少量牛录,受制于父兄,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不过,这些贝勒都参与议政,并时常率军出征,终究具有一定实力,因而又是牵制本旗旗主的力量。

  在后金最终统一女真各部、对明作战及后金各项建设中,八旗都曾发挥重大作用。但另一方面,随着后金及女真(满族)社会的迅速发展,八旗的实力也在相应地增长,其相对独立地位所引发的分权倾向,日益明显。天命六年(公元1621年)三月,后金占领辽沈地区,八旗各自分得大量土地、人口与财物,其实力进一步增强的同时,分权倾向更为加大,八旗内部家族血缘关系的纽带作用,则在不断削弱。这一发展势态,给努尔哈赤的绝对专权造成一定压力,并构成对未来新汗的威胁。这对于后金的政权建设,尤其是对后金汗权向皇权的转换,也在产生越来越大的阻碍作用。

  事实上,努尔哈赤之所以两次立嗣皆告失败,其关键是因实力不断加强但又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八和硕贝勒,特别是四大贝勒,已不能容忍在努尔哈赤之后,再出现一位绝对专权的后金新汗,从而妨碍其自身政治、经济力量的进一步发展。四大贝勒分权倾向表现得最为充分者,莫过于阿敏。他在努尔哈赤去世,皇太极被推选为嗣汗之际,派人对皇太极说:“我与诸贝勒议立尔为主,尔即位后,使我出居外藩可也。”(注:《清太宗实录》卷四八,崇德四年八月辛亥。)言外之意,是想率镶蓝旗另立门户,这自然遭到皇太极的拒绝。

  需要指出,绝对统治的汗权,竟以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分权倾向的八旗为依托,这既是后金最高权力(天命汗权)结构的独特之处,也是其突出弱点,是后金政权还很不成熟、有待完善的集中体现。它是后金社会相对封闭,经济、文化很不发达这一客观环境的产物。后金最高权力结构的这种状况,只有当具备至高无上权威的父家长努尔哈赤在位时方能存在。而后金新汗则无此身份,远不具备这一权威,因而也就不可能控制、驾驭八和硕贝勒,以有效行使汗权。八王共治制的提出,表明努尔哈赤已意识到,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八旗将出现尾大不掉之势,汗权将难以巩固,汗位继承人问题亦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八王共治制的制定与部分实施表明,努尔哈赤试图将后金汗国绝对专权的政治体制,在其身后转变为后金汗与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分权政治体制;通过使后金汗与八和硕贝勒之间,以及八和硕贝勒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的方式,以集体权威取代个人专断,防止八旗分权倾向的进一步发展,并解决汗位继承人问题。这实质上是在保持分权现状的前提下,对后金最高权力结构所进行的部分调整。

  如果换一角度进行分析,八王共治制则是已入暮年的努尔哈赤,从其家族长远利益出发,在家族内部所实施的新的最高权力分配制度。他力图强调血缘关系对于维系、促进其家族内部团结,巩固后金统治的纽带作用,通过实施八王共治制,使后金统治的基础八旗制度得以加强,也使努尔哈赤家族对后金权力的垄断,进一步制度化与合法化。

  已如上述,所谓八旗(八王)分权倾向,主要是指四大贝勒而言,因此,基本上可以认为,八王共治制是努尔哈赤为遏制四大贝勒的权势,调解他们因争夺嗣位引发的尖锐矛盾,而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八王共治制规定后金的各项权力,由八王共同执掌,后金的一切收入,也由八王共享。这是努尔哈赤保证八王实力均衡,权力相等之举。事实上,八王也只有真正处于平等的地位,才能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在推选新汗时,不会受到某一强有力者的控制与操纵。然而,这只是努尔哈赤的一厢情愿,与后金现实并不相符。八王共治制的部分实施,并未能使八和硕贝勒真正达到实力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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