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探寻:清代的“旗民分治”(2)
2012-03-02 13:19 《抚顺百科》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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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以满洲、蒙古、汉军各立八旗,凡属于上述三种旗的人通称为“旗人”,而未被编入汉军旗籍的汉人,及继续出关的汉人,被称为“民人”,或“民籍”。 所谓“旗人”和“民人”的分野,最主要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凡“旗人”所占之地,各有区域,满、蒙、汉三种旗人皆各为一区,各有经界,...
这种情况,在清初就已形成。为了分别管理好“旗人”和“民人”事务,清朝政府确定了“旗民分治”的政策。“旗人”的管理体制是,在将军、副都统下设城守尉、防守尉等一套军事组织,兼管“旗人”的民事,以统八旗兵丁分驻的城邑。上层各级官员悉由满族贵族任充,专事统治旗兵和“旗民”,这叫做旗系。同时为便于统治“民人”,主要是汉人,顺治十四年(1657),在今沈阳市设奉天府,这是一个专管“民人”的地方行政机构。在这以后,关内汉人不断流入东北,汉族人数开始多起来,于是又仿照关内各地之制,设置县官。治事之署为“民署”,理民之官为“民官”,以区别于专治“旗人”之“旗署”、“旗官”。
旗人耕种的土地叫做“旗地”,是由清廷分给“旗人”的。“旗民”不交产,规定旗丁不准在民界内垦种,旗界内民房只许卖给旗丁,旗房不准卖给“民人”。“民人”租佃旗地法律并不禁止,允许“民人”租耕。
族民争治,由民署受理,审理时,由旗署派员参加,双方意见相同,即可裁定,如果意见不一,则由“旗署”和“民署”各具出本,报给上司,由上司裁决。
抚顺地方情况,与别地有所不同,“旗治”重点在今新宾,“民治”重点在今抚顺,当然有“旗”就有“民”,有“民”就有“旗”,在当时两套管理体制是同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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