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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抚顺

明末女真社会氏族制度的瓦解(4)

2013-01-04 08:42 中国社科院学报 刘小萌 7612
满族的先民在明代被泛称为女真,依其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分布,又分称为建州女真、海西女真、“野人女真”。明初女真人仍以传统的渔猎采集为主导经济,尚未脱离氏族制度的羁绊。15世纪前后,海西女真、建州女真从遥远的松花江流域辗转南迁到明朝辽东边外以后,农业经济和对外交换有了长足的发展。约...
 

纯粹的渔猎民族还处在文明社会的门槛之外。这是因为,渔猎、集经济的分散性、不稳定性和流动性,不但抑社会分工的发展,排斥大规模社会组织的聚,也极大地限奴隶劳动的使用,因而对私有的形成与国的建立起到阻滞的作用。黑龙江流域众多渔猎居民的社会度,在南方文明社会将势力扩张到当地之前,始终未能突破氏族度的樊篱,就是明证。农业的发展,则势必推动生产过程个体化;农业的定居生活方式,又为财产的积聚创造条件,起到为私有发展廓清道路的作用。 

 

3.个体庭经济的发展 

 

在氏族部落时代,社会的基本生产资料由血缘组织集体所有。以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私有经济的壮大,财产的所有单位由氏族和庭逐步缩小到个体庭。自明初以来,女真社会的庭已不再是族(乌孙)内单纯的生活单位,逐步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明朝末年,努尔哈赤的六祖,即其祖父觉昌安等六兄弟,分居六处,远近相距二十里至五六里不等。以后进一步分衍为十二处[e]。这表明:交换经济和农业经济的齐头并进,进一步割断个体庭与族的经济联 

 

庭的财产在满语称作“boigon”,内容包括“一人所有之人、地、房”[e]。这里所反映的显然是满族过渡到农业社会以后形成的财产观念,突出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重视,与其早先的私有财产畴不完全符。明代后期建州女真婚俗:“婿先以甲胄弓矢为币而送于女,次以金杯,次以牛二头马二匹,次以衣服奴婢,各因其之贫富而遗之”[e]。《满洲实录》一记努尔哈赤十九岁分时所得“产”,包括“aha ulha”,即“阿哈、牲畜”。可见女真人早先的私有财产有弓矢(既是生产工具又是武器)、牲畜、奴婢、衣物等等,仅限于动产,不包括农业居民视为生命之源的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渔猎、游牧民与农耕民在私有发展过程上是有所差异的。对游牧部落说来,被占有和再生产的事实上只是畜群而不是土地,而土地在每一个停留地都暂时为共同利用。土地的长期集体所有,是由游牧生产迁徙不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在这方,女真人与之不无相通之处。传统的猎经济使他们难以固着于一块土地。即使在栖息一地时,总是在一年当中的大部分时间外出行猎,因此难以形成土地私有观念。一直到进入国时代,女真(满族人)真正成为一个农业民族以后,这种观念才逐步形成。 

 

尽管在私有财产的畴上与传统农业民族有如上差别,其个体庭经济的壮大依旧是氏族度瓦解的催化剂。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促进财产积庭中,并且使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个体经济壮大的必然结果,是庭间的贫富分化。15世纪末,女真人庭在筹办婚礼的经济能力上已经表现出明显差异:富馈送聘礼约花费三四年时间,贫筹措十年以上,仍有因未足其额而不能完婚者[e]。各部落中因孤弱贫寒不能自存而到朝鲜边境乞食的贫民络绎不绝。贫富庭分化已是社会中普遍现象。16世纪初,努尔哈赤伯父阿哈纳求聘萨达部长巴斯翰妹,为其所拒。原因是阿哈纳“贫”。巴斯翰“爱栋鄂部长彻殷富”,遂以妹妻其子[e]。财产占有的多寡,即所谓“贫”、“富”的标已成为人们缔结婚姻的基本依据,这从一个侧反映出社会成员贫富分化日愈深刻的变迁。 

 

明末女真人对外交换的扩大,将内部的传统猎产品的生产纳入商品生产的轨道,是促使庭分化的重要因素。

 

猎产品本不具有交换价值,与农业社会进行交换,才转变为商品。由于交换路途遥远,以及交换活动的扩大,社会内部出现专业或者半专业的商人。牡丹江流域的都骨、尼麻车部往来朝境、海西等地从事贩运的人络绎不绝[e]。有的人用貂皮朝鲜人易换农器,再将生产出的粮食与“深处兀狄哈”猎户换取毛皮,又利用入明朝贡市互市机会换取匹缎,于辗转贸易中牟取利润。于是“多储匹缎布物,一人所有貂鼠皮,可至三百张”,蓄积愈富[e]。交换的产品既然为财产的积提供可能性,便常常不是用于交换,而是作为原始货币的储备。在这里,貂皮、匹缎实际起着货币储藏与交换的双重职能。当时与朝鲜贸易,貂皮一张可换大牛一头[e]。可见这些积囤聚的人户已成为富户。从当时朝鲜人的报告可以得知:富户与贫户区别显著[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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