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的渔猎民族还处在文明社会的门槛之外。这是因为,渔猎、采集经济的分散性、不稳定性和流动性,不但抑制了社会分工的发展,排斥大规模社会组织的聚合,也极大地限制了奴隶劳动的使用,因而对私有制的形成与国家的建立起到阻滞的作用。黑龙江流域众多渔猎居民的社会制度,在南方文明社会将势力扩张到当地之前,始终未能突破氏族制度的樊篱,就是明证。农业的发展,则势必推动生产过程个体化;农业的定居生活方式,又为财产的积聚创造了条件,起到为私有制发展廓清道路的作用。
3.个体家庭经济的发展
在氏族部落时代,社会的基本生产资料由血缘组织集体所有。以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私有经济的壮大,财产的所有单位由氏族和家庭逐步缩小到个体家庭。自明初以来,女真社会的家庭已不再是家族(乌克孙)内单纯的生活单位,逐步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明朝末年,努尔哈赤的六祖,即其祖父觉昌安等六兄弟,分居六处,远近相距二十里至五六里不等。以后进一步分衍为十二处[①e]。这表明:交换经济和农业经济的齐头并进,进一步割断了个体家庭与家族的经济联系。
家庭的财产在满语称作“boigon”,内容包括“一人所有之人、地、房”[②e]。这里所反映的显然是满族过渡到农业社会以后形成的财产观念,突出了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重视,与其早先的私有财产范畴不完全符合。明代后期建州女真婚俗:“婿家先以甲胄弓矢为币而送于女家,次以金杯,次以牛二头马二匹,次以衣服奴婢,各因其家之贫富而遗之”[③e]。《满洲实录》卷一记努尔哈赤十九岁分家时所得“家产”,包括“aha ulha”,即“阿哈、牲畜”。可见女真人早先的私有财产有弓矢(既是生产工具又是武器)、牲畜、奴婢、衣物等等,仅限于动产,不包括农业居民视为生命之源的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渔猎、游牧民与农耕民在私有制发展过程上是有所差异的。对游牧部落说来,被占有和再生产的事实上只是畜群而不是土地,而土地在每一个停留地都暂时为共同利用。土地的长期集体所有,是由游牧生产迁徙不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在这方面,女真人与之不无相通之处。传统的采猎经济使他们难以固着于一块土地。即使在栖息一地时,总是在一年当中的大部分时间外出行猎,因此难以形成土地私有观念。一直到进入国家时代,女真(满族人)真正成为一个农业民族以后,这种观念才逐步形成。
尽管在私有财产的范畴上与传统农业民族有如上差别,其个体家庭经济的壮大依旧是氏族制度瓦解的催化剂。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个体经济壮大的必然结果,是家庭间的贫富分化。15世纪末,女真人家庭在筹办婚礼的经济能力上已经表现出明显差异:富家馈送聘礼约花费三四年时间,贫家筹措十年以上,仍有因未足其额而不能完婚者[④e]。各部落中因孤弱贫寒不能自存而到朝鲜边境乞食的贫民络绎不绝。贫富家庭分化已是社会中普遍现象。16世纪初,努尔哈赤伯父阿哈纳求聘萨克达部长巴斯翰妹,为其所拒。原因是阿哈纳“家贫”。巴斯翰“爱栋鄂部长克彻殷富”,遂以妹妻其子[⑤e]。财产占有的多寡,即所谓“贫”、“富”的标准已成为人们缔结婚姻的基本依据,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成员贫富分化日愈深刻的变迁。
明末女真人对外交换的扩大,将内部的传统采猎产品的生产纳入商品生产的轨道,是促使家庭分化的重要因素。
采猎产品本不具有交换价值,与农业社会进行交换,才转变为商品。由于交换路途遥远,以及交换活动的扩大,社会内部出现了专业或者半专业的商人。牡丹江流域的都骨、尼麻车部往来朝境、海西等地从事贩运的人络绎不绝[⑥e]。有的人家用貂皮向朝鲜人易换农器,再将生产出的粮食与“深处兀狄哈”猎户换取毛皮,又利用入明朝贡市互市机会换取匹缎,于辗转贸易中牟取利润。于是“多储匹缎布物,一人所有貂鼠皮,可至三百余张”,蓄积愈富[⑦e]。交换的产品既然为财产的积累提供了可能性,便常常不是用于交换,而是作为原始货币的储备。在这里,貂皮、匹缎实际起着货币储藏与交换的双重职能。当时与朝鲜贸易,貂皮一张可换大牛一头[⑧e]。可见这些积累囤聚的人户已成为富户。从当时朝鲜人的报告可以得知:富户与贫户区别显著[①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