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的战争中,一些失败的部落溃灭了。胜利的部落显贵控制了越来越多的依附民(诸申)。他们开始通过贡赋(阿勒班)的形式无偿占有依附民的部分剩余劳动,构成剥削收入的又一来源。
胜利的军事统帅和大酋长在经济上不断增长他们私有财富的同时,开始摒弃“族长”(穆昆达)“村长”(噶栅达)“部长”(国伦达)一类部落酋长的传统称名,代之以“汗”“贝勒”“昂邦”等尊贵的显号。
“汗”(han)本是古代北方游牧民族柔然、突厥、回纥、蒙古使用过的酋长尊号。自明末哈达部王台称汗以后,汗成为女真社会中凌驾于各部部落显贵之上最高统治者的称号。汗号的出现,意味着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显贵阶级势必要成为政治上的统治阶级,同时把氏族部落的管理制度变为掠夺和压迫人民的机关。这时的汗,虽然“威服远近”,毕竟还不是统一国家的君主。各部酋长多僭称“贝勒”(beile)。贝勒,继金代女真“孛极烈”的余绪,清代多译为王[⑥g]。《满洲实录》对译为“王”或“君”。贝勒一般为汗所辖制。这说明,特权阶级中的主要集团已经日益从社会中分离出来,而且需要专门的官员——昂邦(amban)来管理他们的内部事务,并维护其特权。
2.阿哈——奴隶阶级
在显贵阶级形成的同时,也就形成了它的对立物:阿哈与诸申。
阿哈(aha)意即奴隶,又可称作“包衣”(booi),全称为“包衣阿哈”(booi aha),包衣和包衣阿哈均指“家奴”。从这一语言的含义里已说明了他或她最初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范围。
明朝初叶,女真地区已存在奴隶这种成分。15世纪中叶以后,明朝和朝鲜双方的文献,开始大量记载女真人掳掠汉人和朝鲜人为奴的事件。《朝鲜成宗实录》八年(1477)五月丁卯条载:“野人(泛指女真人)剽掠上国(明朝)边氓,做奴使唤,乃其俗也”。朝鲜人被掠为奴的也不少。奴隶主以被掳者“转相买卖,辄得厚利”[①h]。阿哈为主人驱使,从事耕农、采参、砍柴等各种劳役,更多的则“为奴作妾”[②h]。
建州女真聘礼中包括奴婢,说明阿哈与牛马一样,成为私有财产的一部分。阿哈与额真(主人)住在一起,往往缺食少穿。剩余生产品全部被主人占有。阿哈没有人身自由,小有过失就被侵责不已,一旦逃跑就可能被“打杀”[③h]。反映了奴婢所受的非人待遇。
另一方面也应看到,由于社会中阶级对立关系尚未发育成熟,奴隶通过“收养”[④h]、娶妻纳妇等途径改变奴婢身分的也大有人在[⑤h]。如朝鲜人金吾未十余年被掳,娶女真妇,“初虽被掳,连婚野人,任意生业出入自由”,成为社会中的自由民。明初永乐年间,杨木答兀胁迫辽东居民千余人入吾都里部,除绝大部分被明政府陆续索还,余剩者(即所谓“杨里人”)很快“任意居住”[⑥h],成为某个酋长的依附民。因知当时奴隶身分尚不稳定,与自由民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
明末以前女真奴隶制因素未得到正常发展,是由于内外多重原因制约的结果。首先,明代前期,女真人尚“以猎兽为生,农业乃其余事”[⑦h]。由于农业生产长期未能将传统生产排挤出经济领域,致使奴隶的使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奴隶主仍然要参与采猎生产,还不存在大部分人养活一小撮寄生者的事实[⑧h]。其次,外部社会的打击与限制。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奴隶制的形成发展都是以奴隶的充分来源为保障的。女真人奴隶制因素的发展曾一次次激化了与强邻明朝与朝鲜的矛盾,其结局不外乎大兵压境,生灵涂炭,生产力被破坏[⑨h],奴隶制发展因外部封建社会的有力干预而被遏制。女真人南迁以后毗邻明朝和朝鲜而居,有利的地理环境,为奴隶逃跑提供了便利条件;部落“散居草野”“虽有酋长,不相统属”[⑩h],社会中尚未形成特殊的强制手段等等,也都是影响奴隶制正常发展的重要原因。明代后期,女真社会奴价,一名幼童值马一匹,成人多值牛马二十余头或牛马十七头,衣七领。远远高出清初努尔哈赤年间一人一牛的标准[(11)h]。奴价高而不降,以至被视作“奇货”[(12)h],说明奴隶劳动还不能成为社会中的主导劳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