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抚顺县对民众夜校的管理
民国十九年(1930)9月初,抚顺县教育局向县政府和省教育厅呈送了对民众学校(夜校)实行新的管理办法的报告,反映的大致内容是:县教育局所属各民众夜校均附设在各小学校内,虽经历年办理,仍有时办时停之弊,成绩绝少。兹经民众教育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决,拟订了一个固定办法(略),以资整顿。
抚顺县政府(县长张克湘)和省教育厅(厅长吴家象)分别下发指令,批准了县教育局的新办法。
下面是县教育局拟定的《抚顺县教育局举办民众学校暂行规程》。
第一条 本局为普及民众教育起见,特举办民众学校,以教导失学之民众。
第二条 凡十四岁以上之失学民众,无论男女,均得报名入学。
第三条 各民众学校,附设于本县所属学校之内(四个学区50所学校)。
第四条 教师由所在校校长、教员兼任。
第五条 课程分国语(三民主义、千字课)、算术(附珠算)、常识、尺牍四种,并随时举行各种演讲及娱乐。
第六条 每年举办两期,以四个月为一期,(自开学日算起)每日授课两小时,星期例假,概不间断。
第七条 每期开学时,于十日内呈报学生名册(姓名、年龄、性别、常用名字)。每期终了时,应举行毕业试验,并须预先呈报本局,派员监视,经考试及格者,缮填学生成绩分数表及毕业证书,以便考核,证书由本局盖印发给。
第八条 每级学生数,以五十人为标准,但满十人,即行开班。
第九条 学费、杂费、书籍费一概免收,所有书籍及课业用品、灯油、薪炭等,均由学校或村会供给。
第十条 附设民众学校之各校,每期毕业后,由本局拨给补助费十元,以为教职员津贴。
第十一条 本规程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第十二条 本规程经民众教育委员会议决,呈县政府转请请教育厅核准施行。
民国二十一年上海某夜校师生合影照片
免责声明:本网站是公益网站,一部分文章、图片、视频来源于其它媒介,文章内容属于原作者的观点表达,不一定代表本网站观点。本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任何侵犯个人权益和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相关文章
-
03-23《龙凤旧事》之中学时代 (续二)
-
03-22辽宁出土5千年前石人像 瓜子脸高鼻梁樱桃口
-
03-22满文出现前女真人用什么文字
-
03-22王尧:母亲回忆能工巧匠的外祖父
-
03-21你知道顺城区的历史沿革吗?
-
03-21柳枫
-
03-21满文书面语反映的是建州女真方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