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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抚顺

民国抚顺县对民众夜校的管理

2013-06-26 07:33 抚顺市档案馆 高群 1798
民国十九年(1930)9月初,抚顺县教育局向县政府和省教育厅呈送了对民众学校(夜校)实行新的管理办法的报告,反映的大致内容是:县教育局所属各民众夜校均附设在各小学校内,虽经历年办理,仍有时办时停之弊,成绩绝少。兹经民众教育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决,拟订了一个固定办法(略),以资整顿。...

    民国十九年(1930)9月初,抚顺县教育局向县政府和省教育厅呈送了对民众学校(夜校)实行新的管理办法的报告,反映的大致内容是:县教育局所属各民众夜校均附设在各小学校内,虽经历年办理,仍有时办时停之弊,成绩绝少。兹经民众教育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决,拟订了一个固定办法(略),以资整顿。

    抚顺县政府(县长张克湘)和省教育厅(厅长吴家象)分别下发指令,批准了县教育局的新办法。

    下面是县教育局拟定的《抚顺县教育局举办民众学校暂行规程》。

    第一条 本局为普及民众教育起见,特举办民众学校,以教导失学之民众。

    第二条 凡十四岁以上之失学民众,无论男女,均得报名入学。

    第三条 各民众学校,附设于本县所属学校之内(四个学区50所学校)。

    第四条 教师由所在校校长、教员兼任。

    第五条 课程分国语(三民主义、千字课)、算术(附珠算)、常识、尺牍四种,并随时举行各种演讲及娱乐。

    第六条 每年举办两期,以四个月为一期,(自开学日算起)每日授课两小时,星期例假,概不间断。

    第七条 每期开学时,于十日内呈报学生名册(姓名、年龄、性别、常用名字)。每期终了时,应举行毕业试验,并须预先呈报本局,派员监视,经考试及格者,缮填学生成绩分数表及毕业证书,以便考核,证书由本局盖印发给。

    第八条 每级学生数,以五十人为标准,但满十人,即行开班。

    第九条 学费、杂费、书籍费一概免收,所有书籍及课业用品、灯油、薪炭等,均由学校或村会供给。

    第十条 附设民众学校之各校,每期毕业后,由本局拨给补助费十元,以为教职员津贴。

    第十一条 本规程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第十二条 本规程经民众教育委员会议决,呈县政府转请请教育厅核准施行。


民国抚顺县对民众夜校的管理 图1

民国二十一年上海某夜校师生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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