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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器在满族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下)(3)

2013-06-26 21:05 抚顺七千年 《浑河文明与满族文化》 2994
政策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历代统治者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当时的形势,制定相应的民族和边疆政策,而边疆民族政策的成败得失,又直接影响着彼朝彼代的兴衰存亡。”明朝对东北女真所实行的政策,就是一个由成...

铁器在满族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下) 图1


  明朝对入朝进贡和官市早期也不加限制。明朝中叶,始限入贡和进入官市人数。这就是凡入贡人员,必须带有敕书、印信,到关验放,进而形成一种朝贡制度。建州、海西女真,分别由抚顺、开原进入,到辽东都司所在地辽阳后,接受审验,然后准许入贡京师。明朝政府命官给敕,督抚衙门另立一簿,开清护送通事职名、官名、相貌特点等,咨送兵部存档,以备核查。为达到入贡目的,女真人出现涂改敕书、冒敕入贡,利用废敕等多种方法以求蒙混过关。明边吏也经常有不顾国家法纪,利用女真人求敕的迫切心情,内外勾结,行贿受贿,盗卖敕书的情况。更有的女真人为了得到敕书,千方百计地乞官乞职,争取敕书,以达到入贡的目的。总之,争得敕书也就是争得经济利益,因此,一度成为女真各部酋长争夺的焦点,这当然也包括获得铁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优先权。


  除了限制私贩、入贡、官市的人数之外,明廷对入市、回赏的物资品种也采取了限制。其中很重要一条就是限制向女真地区输入铁器,明廷利用女真地区无铁的弱点,以达到“羁縻”之策。成化年问,兵部侍郎马文升说:“弓箭镞与凡铁器,私相贸易,诚非中国之利。”兵部尚书余子俊说,这是明太祖之训,现不过是“求以为法”。他认为建州女真“叛服不常”,用马市和铁器进行控制最有效果,即“或开马市以掣其或许其铁器,以结其心”。明廷认为,女真人买铁用来强兵尚武,对于铁器外流应加以行政限制。规定,凡是私自“交通夷人,盗卖军器”等,“依律处决”。对于生活、生产用铁也加以限令。成化初年、女真人凡是贡市“许五人、十人共买一锅”。至明成化十五年(1479年)时,又规定“二年、三年,许买锅、铧一次”。明成化十六年(1480年),再次申禁:“如遇开市之日,止许以布帛米盐等物入市交易,不得私带锅、铧、铁器”。并再次规定“求买锅、铧者,然后定为年限,许令三年一买。”


  朝鲜也很早就有了炼铁手工业。李氏朝鲜时,社会风气“争尚丰侈”,王廷令北道居民纳貂供赋,而貂产于女真人之手。于是出现“野人持貂”,而朝鲜人者不惜农牛和铁器与女真人换貂,以便供赋。这样造成“铁尽归于彼”。当时朝鲜人可用“二锄”换取“鼠皮一张”,女真在与朝鲜的交易中“非牛马农器,则不与易”。朝鲜官吏李长坤看到“国人持牛马、铁器”,担心地说:“牛以厚其农,铁以利其兵”,这样交易继续下去“数年之后,则虽有善计者,未知之何矣”。朝鲜的铁制农器等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女真地区。在朝鲜士兵北征时看到:“兀狄哈家多有我国农器。”这说明不仅建州、毛怜各卫,既使较偏远的女真人家中也都使用朝鲜农器。为此,朝鲜政府提出:“铁物等不得卖于外人,以其作兵器也”,并颁布禁令,禁止平安、咸吉两道军民以炊饭、铁器、农器、兵器等铁物与女真人交易。如违禁,以“下海律科罪”。明弘治九年(1496年),朝鲜政府又提出:“大典禁制条注云,两界浦所及客馆潜卖铁物者绞,所以为其籍外寇作兵器也。”正德九年,朝鲜平安道满浦馆又提到:铁器进入女真地面“贻害无穷,尤可痛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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