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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抚顺

民国抚顺的储蓄会(3)

2013-07-25 19:16 抚顺市档案馆 高群 1268
抚顺的储蓄会是以经营储蓄存贷款为主的民间专业金融组织,为有限股份制,凡入会投资储蓄者,均成为储蓄会的会员。储蓄会将储蓄基本金出贷商民,按照政府规定制定利率并收取利息。从民国建立到“九一八”的20年间,抚顺曾建立了近十家储蓄会,为接济地方、发展实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抚顺县兴业储蓄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为接济地方、发展实业,专以储蓄基本金出贷商民,定为兴业储蓄会。

第二条, 本会为有限股份财团,凡入会投资储蓄者,均为本会会员,但以中国人为限。

第三条, 本会基本金额定奉票小洋六十万元,作二万股,每股三十元,分二年四期交齐,惟缴总额四分之一开始营业。

第四条, 本会设总会于抚顺县千金寨街,俟营业发达再于东三省各商埠设立分会或代理处。

第五条, 本会自开始营业之日起,以三十年为限,限满招股东会议议决呈请长官,得延长之。

 

第二章 职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所认储金在十股以上者,有选举权,三十股以上者有被选举权,未满十股各会员得集合若干股公举若干人到会代表选举,但无被选资格。

第七条, 各职员均就会员中用单记名投票法,分别选举之以得票多数者充任。

第八条, 本会应设职员如左:正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正、副经理二人,董事十人,查帐员五人,评议长一人,评议员十八人。

第九条, 被选各职员权限如左:正会长有总理本会一切事务之权;副会长有协助正会长办理一切事务之权;经理有执行一切营业之权;董事有董正及纠查一切设施之权;查帐员有清查款项及核帐目之权;评议员有评论一切事务之权。

第十条, 本会各职员以三年为一任,任满开会选举连选者连任,但任内有不职情形,得由会员十八人以上提议开会议决撤换另选。

第十一条, 本会各项职员均系名誉职,不支薪,惟正副经理雇员等须常在会执行职务者,由正副会长在会员内选择聘用,酌给薪津并须取具该员妥实保结。


第三章  营业

第十二条, 本会应次第为左列之设施:本会基本金以妥实方法运用,生息不得有买空卖空发行纸币暨汇兑券一切投机事业;抵当款项以不动产及有价证券为抵当品,利率一分至二分以上,至多不得逾三分,查照市面情形随时酌定;提倡各项储蓄存款整零皆收,除零元零角不敷征生息者,发给存票外,分活期定期两种,所有利率另定之存贷款章程办理。

第十三条, 本会对于前条所列各项营业,遇有必须变更时,由会长招集董事开会议决之。

 

第四章 结帐

第十四条, 本会每周年结算一次,如有赢余,是为红利,作十成分派,以一成提作本会公积,以二成提作各该办事人酬金,其余七成本会会员按股均摊。


第五章 储蓄方法

第十五条, 凡会员入会认定入股数目即按年分二季缴纳,以六个月为一季,每季每股储金小洋七元五角至二年交足,中间不得间断缴款之期,以每季岁首初一日至十五日为限,逾期不缴或中途间断者,应受本规则第二十一条之处分。

第十六条, 本会每季会员缴股时,先行发给收据,俟二年股本缴齐,再行换给正式股票。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认股若干,总给息折一个注明姓名、股数,由缴纳款项之第二日起息,每年以夏历六月初一日为本会发给息金之期,各会员持折向本会核算,凭折发给。

第十八条, 凡各股东有将所认之股一期内金数交完或缴足二期以上者,除将本届应纳之数扣除外,余照一分五厘生息,俟届期再行转入股本。

第十九条, 凡会员中途或于股金交齐后,不得已欲将股票出售时,须偕同买主亲到本会声明,由本会将股票注明由某人承买照登会员册内售股人,会员资格即时取销,但会员售股应遵第二条之限制,并须尽先本会会员承买。

第二十条, 凡股票或息折遗失,应由本人随时取具证明书报知本会,将失号查明注销,一面由本人登报声明三月后取具妥保,另行按号补给。

第二十一条, 凡会员每年交纳股金时若逾第十五条规定期限,随后补缴者,停给其前一季四厘息金,若中途停缴者,俟满二年后自入股之次日起,按月四厘给息并将股本发还,索回收据,销除其会员资格,但遇有特别事故缴者,不在此限,其有违背第二条之限制,私将股票售卖或抵押外人情事,除扣发利息外,并将股票作废,已交股金全数没收充本会公积。

 

第六章 开会时期

第二十二条, 本会于每周年结帐后开全体大会一次,为定期会,遇有特别事故临时招集者为临时会。

第二十三条, 定期会在每周年结帐后,由正副会长将一年经过情形及收支帐目报告周知,其帐据应先由查帐员核对,无讹签名为据,倘有舛销查帐员同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临时会如有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员四分之三以上说明事由请求开会,正副会长即应招集开会。

第二十五条, 开会时须将提议事项于开会期前十日,凡储金在一股以上之会员或代表皆用函通告具,余登报通知。

第二十六条, 开会时由会长主席例会及临时会期以三日为限,但提议事件在会期内未能议后者,得延长会期一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自成立之日起,所有册簿均编号盖戳,即废置不用亦一律保存,以备查核。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开始营业之日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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