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牛录屯田、计丁授田和分丁编庄(7)
2013-10-04 19:15 网摘 赵明
18577
女真族传统的生产部门是采集和渔猎。采猎经济是原始生态环境下的原始民族的一般经济形式。但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女真与周围的农业民族有着长期的交往,深受汉、朝等族农业经济的影响,早已不是典型的氏族社会。她在保留本族传统经济的同时,又引进了外族的农耕生产。
次年三月又一道汗谕曰:“曾命诸申、汉人合居同住、同食、同耕。今闻诸申人命同居之汉人赶其牛车输运粮草,并苛取诸物等语,该汉人岂给尔为奴耶?……嗣后诸申、汉人除房舍同居、粮米计口同食外,诸申汉人各所得之田,以各自之牛耕种。”①诸申欺凌汉人,除了苛取财物外,主要是役使他们进行运输、耕作等生产。所谓“同耕”,仍旧是由汉人替诸申农耕。
为了减轻汉人的一些负担,此谕命令以后除了仍旧同住同食外,诸申和汉人分开耕种。而这一点实际上并未完全做到。是年六月便有汉人告曰:“我之牛为诸申人耕种,我之身为诸申人差使,我妻亦为其煮饭。我喂养自猪,大猪只掷给一二钱,遂即强行杀之。”②
可见,大部分以掠夺为“一种正常营生”的诸申,在进入辽东之初,不可能立即放下武器投身于农亩,即使有所谓八旗余丁耕种,所需的农具、耕牛及种子等,还必然“借助于”汉人。此外,诸申的农耕技术是否达到了汉人那般成熟?是否都乐意从事农耕?这些都是值得怀疑的问题。
给诸申授田,使其逐渐适应农耕生活,是后金为发展经济、壮大国力这一目的所作的考虑。但是,在社会迅速向农业化过渡之中,诸申要以所谓“同耕”的形式,取得农业民族的帮助,这无论是从其生产要求上来说,还是从其征服者的心态来说,都是十分自然的。
其次,计丁授田谕的重点在向汉人强调按丁征赋役。后金在赫图阿拉时期就是以牛录为基本单位向诸申佥派赋役的。“凡有杂物收合之用,战斗力役之事,奴酋令于八将,八将令于所属柳累将,柳累将令于所属军卒。”③在辽东计丁授田,对汉人也是以丁为本,使其为后金提供劳役租和兵役差徭。即“每三丁合种官田一垧,每二十丁以一人充兵、一人应役”。
这里并没有提到诸申的义务。实际上,受田诸申的义务与汉人的不同。他们是以兵役为主,赋税征派则是临时性的。天命二年二月,都堂传谕:“每牛录男丁三百人,征粮二百石……,诸申官所管之汉人等,每三丁征粮二石。④”这是不是向诸申和汉人征收田租呢?当然不是。在封建国家实行劳役租的情况下,农奴份地的收入归己,官田的收入归国家,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分开的。汉人每丁受田6垧为份地,又三丁合种官田1垧,是为劳役租。
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任何诸申承担劳役租的记载。在建元天命以前,每牛录出十丁四牛屯田,其生产形式不详。但是,对诸申并未授予份地,自然也就不存在与之相应的劳役租。牛录屯田只是“以充公役”的形式佥派诸申向萌芽型态的国家赋税,故后来有“免征国人粮赋”之说。如果说在土地国有制下是租税合一,那么,牛录屯田只反映了税而并无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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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59页。
② 《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83页。
③ 《建州闻见录》。
④ 《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990年版,第4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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