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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族文化

满族早期的一夫多妻制及其在清代的遗存(6)

2014-01-03 22:34 《清史研究》1998年第4期 定宜庄 5165
  关于满族早期婚姻制度的研究,至今仍然存在诸多空白,究其原因,一是有关记载支零破碎且模糊不清,二是前人那些以汉人的观念与眼光所作的记载,将二者间存在的差异混淆在一起,使我们哪怕只想粗略地勾勒出一个轮廓也颇费心力。女真一满族早期的一夫多妻制问题,就是这样一个例子。本文力图在对残存...

  
  天聪八年(1634)四月,皇太极“分叙父汗(即努尔哈齐)诸小福晋所生诸子”,(注: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天聪八年四月初六日,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第73页。)所封的五人,是努尔哈齐的庶妃所生之子的全部,在此之前,五人中有三人为“闲散”亦即无职无差之人,另两人一为游击,一为备御,皇太极此次授给他们的,也不过是三等副将、备御等职,与努尔哈齐那些福晋、侧福晋所生之子如代善、莽古尔泰、多尔衮、多铎等人的煊赫,恰成鲜明对比。在“母以子贵”的时代,这些庶子的处境正可折射出他们的母亲在家庭中的位置。
  
  总之,人们对于满族早期家庭所最容易产生的误解,就是将一夫多妻中的妻,与那些亦婢亦妻身份近似于妾的妇女混为一谈,将她们一概称之为妾。这是应该辩明的问题。
  
  正福晋、侧福晋、正妻、次妻等名目,不见于明代皇室王公之家,在满洲皇室却一直存在到清末。迄今为止,尚无人对这些名目的准确含义进行讨论,笔者则认为这一讨论对于深入了解满族婚制与汉族婚制的异同,是很有必要的。
  
  建立在宗法制度上的中国传统社会严格禁止一夫多妻,《唐律》中已有对“有妻更娶妻”的惩处规定,明律则规定“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注:《大清律例通考》卷10《户律婚姻·妻妾失序律文》。)这条禁令在清入关之后纂修的大清律中,已被全盘接受下来。这是清代从法律上确立一夫一妻制的开始。不过,清朝此时接受《明律》中的这条律令,已不是简单的沿袭,早在入关前进入辽沈时始,满族就一直在效法汉族传统的宗法制度并极力向其靠拢,这是此条法律得以建立的前提。
  
  元朝的并后制与朝代的存在相终始,清朝则相反,崇德元年(1636)五月钦定后妃名号并举行隆重的册封仪式:
  
  “汗之清宁宫正宫大福晋为国君福晋,东关睢宫福为东大福晋,西麟趾宫福晋为西大福晋,东衍庆宫福晋为东侧福晋,西永福宫福晋为西侧福晋。”(注:汉译《满文老档》(下)第12册,崇德元年五月十四日,第1463页。)
  
  第一次明确册立一名地位高于众皇后之上的中宫皇后,这是满族在后宫制度上从效法蒙古转而效法汉制的开始。中宫皇后博尔济吉特氏一生无子,只生有三女,却未影响到她的显贵地位,而西侧福晋庄妃,尽管其子福临、其孙玄烨都即位称帝,她的后代也不可能再象努尔哈齐之母喜塔拉氏和皇太极之母孟古姐姐那样改变“妃”的名分,而只能将她封为皇太后而已。
  
  入关后的第一个皇帝福临曾因废后问题在朝廷引起一场轩然大波,人们对此多从宫廷的政争乃至从福临的个性进行分析,其实它也是从并后制向皇后制过渡时期所出现的特殊问题。皇后位居中宫的后宫体系,是直到康熙朝才正式确立的。从此以后的历朝皇帝,就都仿依汉制只立一名皇后。清后期虽有过两宫皇太后并列之事,但属特例且与满族习俗无干,这里可以不计。
  
  册封五宫皇后的同时,皇太极还规定:“和硕亲王嫡妻各一人,称和硕福晋,余妻称少福晋;多罗郡王嫡妻各一人,称多罗福晋,余妻称少福晋,多罗贝勒嫡妻各一人,称多罗贝勒福晋,余妻称少福晋……”,以此类推(注:《八旗通志·初集》卷50《典礼志》,东北师大出版社1985年版,第968页。)。与皇太极的后宫之制相参照,可知仿依汉制确立一名嫡妻,就象皇帝只册立一名中宫皇后一样。半年之后,皇太极正式册封肃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等诸王的福晋,其册文云:“亘古至今,承运为君者,必将宗室昆弟诸子之福晋,辨其亲疏,制定名号,此乃先圣所创,万世永循之例也。”(注:汉译《满文老档》(下),崇德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第445—446页。)所封福晋,的确都只有一人。
  
  同年皇太极在制定官员之妇的顶戴品级时又定:“若一官有二、三妻,则只准一妻戴顶”。(注:汉译《满文老档》(下),第19册,崇德元年七月初一日,第1523页。)
  
  与嫡妻地位相伴随的,是嫡妻所生之子与庶子也就是侧室、媵妾所生子之分日益清晰。亲王、郡王爵位,都由嫡子袭封,庶子则只能降等:
  
  “崇德元年(1636)……又定:皇子系庶妃所生者,封镇国将军;亲王侧室、妾媵所生子,封辅国将军;郡王侧室、妾媵所生子,封奉国将军。有功绩者,量加封授,出自钦定。”
  
  对于皇女,最初嫡庶之别还不是十分严格。康熙四十五(1706)年题准:
  
  “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侧室所生女,与嫡出一体封授,实为过优。嗣后亲王侧妃所生女,降二等,视贝勒嫡女,授为郡君品级;郡王侧妃所生女,降二等,视贝子嫡女,授为县君品级。贝勒侧夫人所生女,降二等,视镇国公嫡女,授为乡君品级。”(注:《八旗通志·初集》卷50《典礼志》,东北师大出版社1985年版,第14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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