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菟明月网(原抚顺七千年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民族   > 满族文化

满族文化

满族早期的一夫多妻制及其在清代的遗存(8)

2014-01-03 22:34 《清史研究》1998年第4期 定宜庄 4734
  关于满族早期婚姻制度的研究,至今仍然存在诸多空白,究其原因,一是有关记载支零破碎且模糊不清,二是前人那些以汉人的观念与眼光所作的记载,将二者间存在的差异混淆在一起,使我们哪怕只想粗略地勾勒出一个轮廓也颇费心力。女真一满族早期的一夫多妻制问题,就是这样一个例子。本文力图在对残存...

  
  “缙贝子妾媵赵氏于咸丰元年十一月四日戍时生一女。妾媵赵氏系正红旗包衣清德佐领下已故护军那郎阿之女,请封侧室。
  
  计开赵氏三代
  
  父已故护军那郎阿
  
  祖已故马甲长庆
  
  曾祖已故马甲阿克敦。”(注:《宗人府来文·人事封爵类》,第1 卷,第456包。)
  
  从这一规定看,娶侧室已是贝子与公以上宗室的特权。而侧室主要从妾媵中请封,请封条件则是生有子女,是否生有子女已成为侧室与妾媵的主要的甚至唯一的区别,如此看来,侧室无疑已成为妾媵中最高的一个等级而不再是妻了。如果说以前侧室的身份还不清楚的话,那么乾隆年间这一定制,就应该视为侧室下降为妾的标志。
  
  综上所述,满洲贵族家庭从崇德年间开始,就已向一夫一妻多妾的汉族宗法制家庭转化,嫡妻地位的确立、侧室之下降为妾的转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到雍乾时期终告完成,只有爵位高的宗室家庭,还保留有侧福晋的名分,这一名分虽然已经名存实亡,却还可将其看作是一夫多妻制曾经存在的证据。
  
                                      四
  
  上文谈到清入关后,一夫一妻制已从法律上得到确认,但满族社会尤其是一般旗人对于这一制度的认可和实行程度,还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满族平民也就是当时的一般旗人在入关之前的娶妻情况,虽然缺乏具体材料,但从《崇德会典》中“其夫若另娶妻,前妻去留在本夫,若妇欲自去不许”的规定可以多少推断出来。入关之后,既然制定了“有妻更娶”律,对于一般旗人是否有影响呢?清代官方文献中对此记载极少,我们只能从档案中寻找几例,以一窥当时的情况。为使文章简洁起见,这里只略述有关情节。
  
  第一例:阿克栋阿,正白旗包衣佐领下的另户马甲,26岁。原有妻胡氏,24岁,因有病不能生育。乾隆二十年(1755),阿克栋阿又娶丁姐为妻,据他说:“我娶这丁姐原说是两头作正妻的,立有字贴可证……。”他的原配妻胡氏之兄(正白旗包衣佐领下铁匠)则供称:“我妹子胡氏嫁与阿克栋阿为妻有七八年了,阿克栋阿因我妹子有病不能生育,另要娶妻,原告诉过我,我没有拦阻他,我说你族中肯依吗,他说有什么不依,我就依允了,立下两头正妻的字,我一时糊涂也依了。”
  
  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律载有妻更娶妻者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阿克栋阿依律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所立婚书当堂销毁(注:《内务府来文》刑罚类,第8卷,2115包,乾隆二十一年九月。)。
  
  第二例:
  
  民人刘氏,44岁。乾隆四十五年(1780)十二月男人病故,因无人养赡,四十六年六月再嫁与旗人、三等护卫邱拴住为妻。邱拴住后又娶孀妇那氏,过门后刘氏与那氏不分大小彼此姊妹称呼。后二人发生矛盾,邱拴住欲休刘氏,刘氏不允,邱因到衙门喊告。
  
  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刘氏夫丧未满即凭媒嫁与邱拴住,依居夫丧自嫁律杖一百,系妇人收赎,应离异。邱拴住更娶那氏为妻,应照有妻更娶律杖九十,那氏照律离异(注:《内务府来文》刑罚类,第8卷,第2145包,乾隆四十八年四一八月。)。

免责声明本网站是公益网站,一部分文章、图片、视频来源于其它媒介,文章内容属于原作者的观点表达,不一定代表本网站观点。本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任何侵犯个人权益和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标签:满族  早期  及其  清代  遗存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