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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美琴 崔灿:包衣身份再辨

2014-02-02 21:33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祁美琴 崔灿 3317
关于包衣,最早的研究见于孟森先生的《八旗制度考实》(《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36年),文中说:考包衣之名,“包”者,满洲语“家”也;“衣”者,虚字,犹汉文“之”字。八旗“别设包衣参领佐领,则专为家之舆台奴仆
包衣身份再辨
祁美琴 崔灿
(引自《清史研究》2013年第1期)
  
  清初满族社会与清代旗人社会关系中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主奴关系,清代用以称呼“奴仆”的名称也有多种,如阿哈( aha) 、包衣阿哈( booi aha ) 、包衣( booi ) 、家人( booi niyalma) 、辛者库( sinjeku) 等等。不同的称谓不仅体现了当时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也代表着各自不同的身份差别。虽然已有学者对此进行过辨析,笔者早年也曾作过探索①,但是一些正确的结论,并未在学界形成共识,如在具有代表性的《满族大辞典》和《清代典章制度辞典》中,表述就存在差异,前者释包衣指内务府,或“内务”; 后者则谓包衣即家奴,与阿哈含义相同,是包衣阿哈的简称。②二者的解释大相径庭,因此有必要在这里就这些概念的含义和彼此的异同,再做辨析。
  
  一、学界观点介绍
  
  关于包衣,最早的研究见于孟森先生的《八旗制度考实》(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36 年) ,文中说: 考包衣之名,“包”者,满洲语“家”也; “衣”者,虚字,犹汉文“之”字。八旗“别设包衣参领佐领,则专为家之舆台奴仆,即有时亦随主驰驱,乃家丁分外之奋勇,家主例外之报效,立功后或由家主之赏拨,可以抬入本旗……其初八旗本无别,皆以固山奉职于国,包衣( 二字原不成名词,后则作为职名) 奉职于家。其后上三旗体制高贵,奉天子之家事,即谓之内廷差使,是为内务府衙门。”这里,孟森先生主要是从八旗制度下包衣组织分工的角度,讨论包衣与一般旗人的职责和身份差别,而并非是对“包衣”群体的定性分析,也未涉及其他奴仆概念。其后,郑天挺在《清代包衣制度与宦官》( 《清史探微》1943 年) 一文中,对包衣的性质有了较为详尽的解释,摘要如下:
  
  “包衣”即是“奴仆”,在法律上,他们的隶属、居住、生活、婚娶全无自由,而且他们的奴籍是子孙相续的,非得主人允许不得脱离。所以就性质而言,包衣就是私家的世仆。不过有一点应该注意,就是包衣之所谓奴仆,只是对他们主人而言,他们可能另有自己的官阶,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奴仆。包衣制度发生在八旗制度③ 之前,所以清初的宗室贵戚勋旧,无论是否主管旗务全有包衣。太祖起兵时追随的人很多,这些人全是后来的勋戚,他们全有给使的仆役,就是包衣。当时旗制未定所以未尝加以限制,旗制既定亦未尝因之取消。但包衣的主人、爵秩有尊卑,地位有高下,因而包衣也有等差。包衣之下还用包衣,主人之上仍有主人。所以有一时期,分隶上三旗包衣佐领下的皇帝包衣,与分隶下五旗包衣佐领下的王公包衣,以及勋戚功臣家的包衣,其他私家的包衣,统称包衣,一无差别。逮后包衣制度日严,名称相同易于混淆,私家“包衣”渐改他称。家仆、旗下家奴、八旗户下家奴实在就是私家的包衣,因为要别于旗制里的包衣,所以改称。
  
  郑先生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点: 一是包衣的性质是奴仆,且是私家世仆; 二是包衣制度出现在八旗制度之前,且清初( 暂且理解为入关前) 无论皇帝、旗主还是勋戚功臣之家的私仆均称包衣; 三是所谓的“逮后”( 暂且理解为入关后) 包衣成为旗制里的包衣的专称,家仆、旗下家奴、八旗户下家奴的名称开家仆、旗下家奴、八旗户下家奴的名称开始出现。
  
  其后,莫东寅在他的《满族史论丛》( 1958 年版) 中,对早期满族社会组织和社会阶层做了最完整的论述,在对“奴隶”阶层的阐述中,将清初所谓的“奴”或“奴隶”阶层成员,均冠之以“包衣”称谓; 指出包衣即家里的人,也就是奴隶。与郑天挺的观点一样,他也认为包衣之制远在旗制出现之前就有了,清初宗室贵戚勋旧全有包衣; 入关以后,包衣制演化而为内务府制度。至于私家包衣,渐改他称,即所谓“家仆”、“家奴”。
  
  以上三位学者,基本上奠定了学界有关“包衣”的解释及其性质判断上的观点。其共同之处是,基本上未涉及阿哈、包衣阿哈、家人的解释; 虽然莫东寅的观点隐含了包衣就是阿哈的论点。此后,随着有关研究的深入,学界在使用这些称谓的时候,开始进行更明确、更具体的说明和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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