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美琴 崔灿:包衣身份再辨(2)
2014-02-02 21:33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祁美琴 崔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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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衣,最早的研究见于孟森先生的《八旗制度考实》(《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36年),文中说:考包衣之名,“包”者,满洲语“家”也;“衣”者,虚字,犹汉文“之”字。八旗“别设包衣参领佐领,则专为家之舆台奴仆
( 一) 包衣是“奴仆”的统称
周远廉在《关于满族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问题》( 《社会科学辑刊》1979 年4期) 一文中提出: 早期满族社会的“奴隶”是“阿哈”,全名为包衣阿哈,是满文的音译。但是,第一次对清初及清代奴仆称谓及其关系作系统阐述的是杨学琛先生。她在《从〈红楼梦〉看清代的八旗王公贵族》( 《红楼梦学刊》1982 年第4 辑) 一文中讲: 包衣,全名包衣阿哈,意为家之奴仆,有时写作阿哈,家下人,户下人,旗下家人,壮丁或庄丁。包衣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编隶八旗包衣佐领的包衣,称为“包衣旗人”。另一类是附于家主户下的包衣,一般称为“户下人”或“旗下家人”,包括“壮丁”、“庄丁”、“牲丁”和“家人”等等,其身份地位远远低于“包衣旗人”。这里值得肯定的是,作者是继郑天挺之后,第一次注意到清代奴仆的不同称谓,并试图辨析其差异。但是她辨析的前提是将“包衣”作为“奴仆”的统称本身,却是模糊了“包衣”的特定身份,成为学界混淆“包衣”与“阿哈”概念的滥觞。从此,类似的观点就充斥在清史学界,典型的表述为: 包衣,满语“包衣阿哈”的简称,亦简称“阿哈”,意义为家奴。
( 二) 包衣是部分“奴仆”的称谓
笔者所见,最早尝试区分包衣和不同“奴仆”称谓之间关系的是左云鹏的《清代旗下奴仆的地位及其变化》一文,他指出“奴仆因其所服劳役之不同,又有‘包衣’和‘壮丁’的区别。包衣是家内服役的奴仆; 壮丁则是为主人耕种田地的奴仆。这两种奴仆,因其和主人的接触不同,关系不同,因而其后日地位的变化也就有所不同。”④乌廷玉则进一步说,包衣阿哈通称壮丁⑤。而马协弟则对“包衣阿哈”与“阿哈”作了区分,认为“奴隶,满语叫阿哈,包衣( 家内的) 阿哈,一般指的是在奴隶主家庭内服役的奴隶。”⑥王钟翰先生在《清朝满族社会的变迁及其史料》一文中,讲如何运用史料观察满族社会的变迁时说到: 满文档册中的包衣 booi) 、包衣阿哈( booi aha) 和阿哈( aha) 在交换使用着,其内涵不无细微差异。⑦ 只是没有再进一步的阐述。总体上看,上世纪90 年代前后,一些学者再次注意到了“包衣”作为“奴仆”统
称的观点的局限性,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开始讨论不同“奴仆”称谓之间的差异及其群体身份问题。
(三) 包衣是专称
陈国栋谓: 八旗都有包衣。在最初时,包衣本即八旗旗主私家的亲军兵弁或奴仆。⑧ 这大概是学界首次明确提出包衣的领属者是“八旗旗主”的观点。傅克东在《从内佐领和管领谈到清代辛者库人》一文中则称: 包衣即皇家奴仆的身份地位,比起清帝所说的“八旗世仆”来低人一头; 但比起旗人的户下奴仆来,却又高出一等。⑨ 这是从人身隶属关系上,进一步明确“包衣”是皇家世仆的专称。杜家骥则是从组织关系上,指出“包衣”是包衣佐领、管领下人的专称,与一般的旗下家奴有别。旗下家奴,或称旗下家仆、八旗户下人、旗下家人等,这些人没有独立的户籍,而附于旗人主人家的户下。包衣的地位高于旗下家奴。⑩以上因作者关注的角度不同,说法有别,但仔细辨析,他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因为八旗包衣佐领、管领的领有者是皇帝和宗室王公,他们都具有旗主的身份,故而结论相同: 即包衣是包衣组织成员的专称。
以上三种不同的解释和认识,笔者认为最准确的应该是第三种,但是目前学界盛行的说法却是第一种。因此这里有必要就“包衣”的称谓和身份做进一步的讨论。
本文主要辨析三个问题: 一是阿哈与包衣阿哈的关系; 二是包衣与旗下家奴即“家人”的区别; 三是包衣的身份和地位。依据的文献主要有三种: 1、清初满文档案。现存反映清初满族社会历史的满文档案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满文老档”。(11)“满文老档”所记史事从丁未年( 明万历三十五年,1607) 到天聪六年( 1632) 较为完整; 崇德以后事只有崇德元年纪事。一是“内国史院档”(12)。“内国史院档”所记包括天聪元年至崇德八年( 缺崇德六年) 及顺治朝史事,恰好弥补了“满文老档”记载上的缺憾。这两部分档案,前者详努尔哈赤时期事,后者详皇太极时期事,二者连接互补,从而形成清军入关前这一重要时段的较为完整的原始资料,为我们研究清初满族社会历史问题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文献依据。2、《清实录》。清历朝汉文实录是探寻清统治者观念和行为的较好文本,尤其是对我们辨别一些概念在当时的意义有重要的参照作用。3、其他如《八旗通志》、《八旗满洲氏族通谱》等。“通谱”列有大量的“包衣”的家世及其事迹,可以提供许多翔实的个案及统计资料,帮助我们认识这一群体。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是在梳理这些史料中所出现的“阿哈”、“包衣阿哈”、“包衣”、“家人”等称谓的使用情况后而得出的。
二、包衣阿哈与阿哈
“满文老档”中第一次出现“包衣阿哈”一词是天命三年四月,记述抚顺投降人户所属时,令“因战事而失散之兄弟、父子、夫妇、亲戚、家奴( booi aha) 及一应器物,尽查还之。”(13)天命五年九月,在大贝勒代善与努尔哈赤的一段对话中,有“不赐我以僚友、国人,不给与家奴( booi aha) 、牛羊马群,或不丰足供给衣食”一句(14)。从上下行文看,可以确定这里的包衣阿哈是作为奴仆的群体身份的称谓而使用的。与此同时,在包衣阿哈称谓出现的场合,阿哈常与包衣阿哈并用。如:
天命六年闰二月十六日,努尔哈赤谕曰: “贝勒爱诸申,诸申爱贝勒; 奴才爱主子,主子爱奴才。奴才耕种之谷,与主子共食; 主子阵获之财物,与奴才共用,猎获之肉,与奴才共食……著勤于植棉织布,以供家奴穿用,见有衣着陋劣者收之,交与善养之人等语。”(15)四月,努尔哈赤在提到逃人事件时,称“昔吾国家奴之遁逃,皆以无盐之故也! 今且有之”。(16)
此处译汉“奴才”、“家奴”,即满文的阿哈和包衣阿哈。在不同语境、同样语意的表述中,努尔哈赤分别使用了“阿哈”与“包衣阿哈”,说明二者含义相同,指代同一群体。事实上,对于当时满族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奴仆”身份的人群,在满文中均是以阿哈或包衣阿哈来指称。举例如下:
天命六年六月二十日,“审理之事: 攻辽东时,张邱携来其幼子,托一甲士看护。又其家奴( booi aha) 以盗取之缎衣送与众人,并报执法者,遂免刺其奴仆( aha) 之耳鼻”(17)。七年六月十九日,努尔哈赤谕令大臣等应赡养新附蒙古,供给食物,令“赐给蒙古之奴仆与包衣阿哈一同兼管,伐薪煮饭等皆令一同操做。或逃或失,由尔偿之”(18)。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执魏生员所控之七乡六十四名男丁,经佟参将、拜音达里讯问,有十八名男丁供称: 我等七乡之人谋叛是实”。遂许招认者父母妻子安然度日,家奴( aha) 耕作田地。二十七日,因叶赫之锡林擅杀逃往之汉人,被其家奴( booi aha) 首告,革其备御职,首告之奴( aha) 准其离主。(19)崇德二年正月三十日,清军征服朝鲜,朝鲜国王“负罪”拜谒时,皇太极给还多尔衮之前克江华岛时所虏获的王室及臣僚等,给还的人口中,除妻子儿女之外,还有奴仆( aha) 。此处对于同一满文表述的“阿哈”,汉译者分别用了“奴”、“奴仆”、“家奴”三种指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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