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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美琴 崔灿:包衣身份再辨(5)

2014-02-02 21:33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祁美琴 崔灿 6255
关于包衣,最早的研究见于孟森先生的《八旗制度考实》(《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36年),文中说:考包衣之名,“包”者,满洲语“家”也;“衣”者,虚字,犹汉文“之”字。八旗“别设包衣参领佐领,则专为家之舆台奴仆

  
  这些事实说明,辛者库人虽是奴仆,但却是包衣组织下人,有旗人户籍和相应的“金斗粮”待遇,故不能与普通的“户下奴”相比。同时,辛者库在上三旗包衣组织中,是附籍于管领下。
  
  康熙后期,随着入辛者库籍人员的增多,这些人反而成为包衣组织管理中的负担。为此,康熙四十七年闰三月,康熙帝谕令内务府: 各处治罪籍没家产解来优劣者甚多,既无用,何必徒食粮饷,除原在者不动外,将此等解来者或赐给阿哥、公主等,或赐给村庄之处,妥加议定办理。随即内务府议准: “现由三十内管领各处治罪及籍没家产解来之人内,一并交由阿哥分配及送与公主,将无业、无用者分别赐给村庄。嗣后各处治罪押来、籍没家产入辛者库者,内满、蒙、高丽、废员、工匠等众留于管领内。不可留管领之汉人家奴赐给村庄可也。等因具奏。奉旨: 依议。”(38)所以,康熙五十七年四月,当受太子案牵连而被治罪的正黄旗、正红旗的朱都讷、朱天宝、常赖、戴保、金宝等人之“妇孺”,拟罚入内务府为奴时,康熙帝不准其进入紫禁城等要地,且令“将此群人”平均分赏给弘曙、弘昇。此后,对于“籍没为奴”罚罪的适用范围的限制及包衣三旗辛者库人的分拨的事例,也说明入“辛者库”为奴,对于其“主”而言,主要是起管理作用,而非役使。如: 雍正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允禄为宽免无力还欠者入辛者库而奏称:
  
  查得,从前八旗亏欠钱粮之人,该旗并不虑及罪由、亏欠银多少,凡期满不能完者,立即参奏。倘原主,或系子孙治罪后,子、妻充上三旗及下五旗公中佐领者,入内务府辛者库。倘属下五旗者,入各王公家辛者库。又有旗行文内开: 此等入辛者库之人,永不叙用,永不准考试。又查得,入包衣三旗辛者库之满洲、蒙古三百余人,照例按比份分给管领当差。汉军五百五十余口,俱拨给庄屯,充额丁。臣详思,此等拨给庄屯之人,不仅庄头不能得力,白养活伊等,且伊等闲居,长此以往,渐不得培养。然此等人之父祖内,或系殷实之家,或系于大臣职任上行走,不可谓未稍加勤奋效力。今与逢恩诏宽免之人相比,罪轻、欠银两少者,亦不可谓无有……伏祈降特旨,除其中真正治罪入辛者库之人不议外,将所有因钱粮不能偿还而入辛者库之人原案缘由,伊等祖、父原系何人之处,俱缮明,送刑部,其应否宽免之处,由部分别开列,奏请谕旨可也。(39)
  
  综上可知,入辛者库为奴之“阿哈”与被赏赐的“阿哈”并非同等身份的指称,辛者库从性质上虽是“奴”的构成部分,但他们有自己特有的名称,与直接称之为“阿哈”者不同,辛者库的领有者是那些占有包衣组织的皇帝和宗室王公,而非普通的官员或旗人。
  
  在清初乃至清代,由于“主仆”关系中的“仆”是以阿哈为主体的,甚至包括“诸申”在内的多种身份地位的被领属者都可以笼统地称之为阿哈。所以,阿哈是一个具有广泛意义的“奴仆”概念,既有抽象的“奴仆”属性,也有具体的身份特质。就具体指代来看,阿哈则是旗人、官员乃至包衣的奴仆;“包衣阿哈”与“阿哈”身份相同,但是有使用范围和语境的不同。入辛者库为奴则是“阿哈”中的特殊群体,他们由包衣组织管理,应该视为“包衣”群体的附属部分。
  
  三、包衣与家人
  
  笔者十分赞同赵阿平的观点: 特定的文化与特定的语言之间,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的内在联系。一个民族的语言总是体现着这个民族认识世界的方式,承载着这个民族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心理思维与历史环境。尤其是由于特殊的民族文化背景而形成的词语,更体现出独特的文化涵义。(40)所以,仅仅熟悉掌握这些词汇的语言意义与语法规则是不够的,而要探寻这些“语汇”背后的政治和文化内涵。清代史料中的“家人”一词,就是具有这种政治与文化内涵的语汇。
  
  众所周知,“家人”是清代史料中一个常用于指称奴仆的词,是满语汉译直译而来的词汇,原文为“booi”或“booi niyalma” ( 档案汉译过程中有时也译为包衣人) 。最早将包衣对译为家人的史料,应该是《满洲实录》记努尔哈赤起兵之初事时,将booi loohan 译为“家人洛汉”; 将booi yambulu uringga 译为“家人延布禄、武凌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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