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克东:八旗户籍制度初探(4)
2014-02-25 14:23 网摘 傅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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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按行军旗色,以定户籍”。“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的军民合一制是八旗户籍制度最初的形式,也是最终的形式。若论旗籍问题,人系于户,户系于佐领,佐领系于固山(旗),表面上很简单,实际上内中错综复杂,问题就出在这户籍既统兵、又统人之...
就旗人的身份地位而言,则有下列各类不同的人。
1。奴仆:即旗内未经开户的下层人。他们阶级地位的低下,决定他们无权利可言。首先是他们没有独立户籍的权利,其奴籍附于主人之后。顷近检得几本《丁册》档,兹选录几个例子于下: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镶白旗汉军五甲喇庆宗佐领下造报的一册,末列“户下家人”:
郑老虎、祖郑八十(故)、父郑喜儿(故);
金喜儿、祖金有信(故)、父金六十(故)。此外尚有金绪儿等共六名。
上列的就是旗仆的“三代履历”的款式。再就同甲喇广年佐领下的“户下家人”列后:
户下步甲保顺——孀妇丁氏(系已故马甲庆瑞之妻),白契买大兴县民。
此外尚有福儿等共八名。①
户下家人即旗仆可以自由买卖或赠送,这是尽人皆知的。下面仅就官府成为转卖奴仆的集散场所的事例,择录其一、二:乾隆十四年间,张广泗胞弟革职户部郎中张广汶和革职候补通判张广沂等四员的奴婢,“共入官男妇一百一十四名口”。其中“男人杨七儿,年二十八岁。此一名价银十两;”“使女玉环,年三十二岁。此一口价银二十两”。此项拍卖使户部“共〔得〕价银一千一百七十七两”。②由此可以看出旗仆在旗内转卖的一些情况。
康熙中定例,户下人不准挑甲。乾隆初又定:“步甲缺出,于本佐领下愿当步甲之另户、开户及印契、白契所买家人内挑补”。③前引《丁册》所记“户下步甲保顺”一条,即由此出。后又定:“若系初编佐领时原额户下壮丁之子孙,现今仍在户下者,亦准一体挑甲;其新进户下人等,仍不准其挑补”。④其禁止和限制奴仆挑甲,于此可见一斑。
户下人因出身“卑践”,除不准入学、考试和捐纳等外,至于一般的例行赏賜等经济抚瑯措施,也不及于户下人。如“红白赏银”,“不准给与”。⑤雍乾以后,旗主对户下人的“衣食不能使其丰足,又任情折挫,稍有不遂,即加以捶楚”,甚有置之于死地者。职是之故,“旗下仆人,一年之内,逃避者至四五千人”⑥之多。“旗下开户之人与奴仆辈应行发遣者,给与披甲之人为奴”。?
就奴仆的人身依附关系来看,“民、旗”之间有所不同。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乾隆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的六十年刑案中,发现多件有关雇佣关系的记述:“平等称-呼”,“同坐同食,并无主仆名分”。?可见民间雇主与佣工之间的隶属关系已较松弛。但清世宗胤稹改定汉人“奴仆诽谤家长,并雇工人骂家长等款,俱有成例,应照满洲主仆论;
有背主逃匿者,照满洲家人逃走例”。?这是企图以八旗内之法规,强加于汉人雇佣关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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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旗务档》第14卷。
②《旗务档》笫10卷。川陕总督张广泗,系征金川时获谴被诛。
③《八旗则例》卷S,页4下。步甲位较卑下,正户人愿挑者少。
④《高录》卷127,页3上。
⑤《八旗通志》卷54,页10上。
⑥《上谕八旗》(原刻本)雍正六年,页21上,《八旗通志》卷67,页10下》卷68,页4下拳
⑦《上谕八旗》雍正六年,页17上,
⑧例如大学士阿桂题本,乾隆五十九年第126包,15号,第133包,9号,此件由宋秀元同志提供。志谢!
⑨《通考》卷20,页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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