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对庙宇是如何管理的?(3)
2014-03-17 20:10 《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 张晋藩 郭成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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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聪五年(1632年)六月,皇太极率大军往征察哈尔蒙古,过归化城,特以谕旨悬于格根汗(阿勒坦汗,即俺答汗)庙:“归化城格根汗庙宇,理宜虔奉,毋许拆毁。如有擅敢拆毁,并擅取器物者,我兵既已经此,岂有不再至之理,察出决不轻贷”。
这个案例说明了和尚要由户部颁发“度牒”,①并归本旗“僧官”管辖。凡滥入寺庙为僧、尼、喇嘛者,强令还俗。崇德三年(1638年),皇太极颁谕:“诸无行喇嘛等,所私自收集汉人、朝鲜人,俱遣还本主,给以妻室。以士谢图亲王下一喇嘛、扎鲁特部落青巴图鲁下一喇嘛,不遵戒律,令之娶妻,又不从,阉之。”②
须要指出,还在努尔哈赤创建后金国家前夕,就严申僧人不得娶妻的清规,③僧道喇嘛除不得娶妻之外,也不得养牲畜。④
天聪五年(1631年)闰十一月,皇太极下谕:“如系真喇嘛、班第、和尚,许居城外清净寺庙焚修,毋得容留妇女,有犯清规,若本无诚洁之心,诈称喇嘛、班第、和尚,容留妇女,不守清规者,勒令还俗。……凡有给喇嘛、班第、和尚饮食者,令男子馈送于寺,如男子他出,毋得私邀至家,给之饮食。违者以奸论罪。”⑤崇德三年(1638年)清太宗亲自过问喇嘛不遵戒律事,他说:“朕承天佑,为大国之主,统理国政。今闻尔等不遵喇嘛戒律,任意妄行,联若不惩治,谁则治之?”⑧即使贵族人家违反上述禁令也要治罪。崇德三年(1638年),巴颜贝勒“违法,擅留无妻喇嘛未送走”,被罚以规定之罪。⑦
但是,更被强调的是喇嘛、僧、尼,皆须凛遵国法,不得有危害国家的行为。在皇太极即位后便明令规定:“各寺庙中和尚,有容隐奸细者,本寺庙和尚全杀;隐藏逃走人者,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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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康熙)大淸会典》卷七十一,“礼部三二”:“崇德五东题准;新收僧人,纳银送户部查收,随给用印度牒,令僧司颁发。”
②《淸太宗实录》卷四十四,第28页。
③《满文老档·太祖》卷四,乙卯年十二月。
④《清太宗实录》卷六,第28页。
⑤同上,卷十,第30页。
⑥同上,卷四十四,第27页。
⑦《盛京刑部原档》182号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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