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治亭:多尔衮严惩贪官(2)
清朝入关几年,吏治却不见好转。吏科给事中林起龙指出:“今贪官污吏遍天下,虽有参劾,不过十之一。其他弊端较之明季更甚!”
俗云:治重病,用药猛;治乱世,用重刑。多尔衮深知此中道理,于入关初就三令五申,宣布对贪官施用极刑,表明惩贪的决心。当时,百姓受害最重者,一为加派,二为火耗,各级官员从中贪取私利。在国家向农民征收额定的赋税外,另巧立名目,增加一项或者几项税收,称为“加派”。农民在缴纳赋税时,往往用的是细碎银块,国家不便储存,易丢失,遂将这些小银块放进特制容器内加热熔化,重新铸成重量不等的银锭。在熔化过程中,银两必有损耗,不足原重量,其损耗的部分称为“火耗”,便摊派到农民身上。再缴纳这笔钱,实则又多纳了一份税额。加派多少,火耗多少,都由当地税官决定,银两纷纷流进了他们的腰包。所以,清初的加派与火耗实为害民的两大弊政!
多尔衮得报地方加派、火耗之事,深恶痛绝,立即发出严令:国家征收的正赋尚且不断蠲(juān,免除)免,岂容额外多取!所谓火耗,“正是贪婪积弊”,这些害民之举,即“严行禁举”。他警告:“官员犯赃,审实必斩。”同样,违禁加耗,“即以犯赃论”,必斩无疑。
多尔衮说过最严厉的一句话:“贪官必诛,何必论赃多少!”不论贪污多少只要沾个“贪”字,就必须处死!明末吏治败坏,恶习难改,至清初已成积重难返之势。多尔衮看得明白:不用重刑、重处,是无法遏制贪风继续蔓延的。他要求各级官员不论谁,只要发现贪污行贿之事,要朝闻夕奏,不得稍有迟延;知情不举,与贪官同罪并罚。顺治二年(1645)二月,借顺治帝给山西省发布“恩诏”的名义,规定:自本年二月一日起,省内一切大小官员,“但有贪贿枉法,剥削小民者,俱治以死罪”。
明末以来,盛行送礼风,尤其是官员之间、上下级关系,相互送礼,馈赠钱物,延至清初,此风更盛。多尔衮对此恶习发出了“实为可恨”的切齿声,认为是助长贪风的一大祸患,必欲除之而后安!他规定:每位官吏于“俸禄之外”多取一点点,“便是贪赃”,即以贪官罪惩治。
多尔衮亲自监督各监察部门的执法情况,遇有重大贪污案件,他便亲自处理。顺治二年,宣府巡抚李鑑揭发赤城(今属河北)道朱寿鉴贪赃枉法。朱指使其子去找英亲王阿济格的心腹绰书泰,送礼拉关系。阿济格受人之托,又是写信,又乘出师宣府地区,当面担保朱氏为忠良之人。李鑑断然拒绝。其后阿济格又派绰书泰、总兵刘芳名威逼李鑑放过朱氏。李鑑不畏权势,将此案报到北京。多尔衮下令评审,案情属实,即判处朱寿鉴、绰书泰死刑,籍没家产,刘芳名革职,给予李鑑重奖。顺治五年(1648)三月,甘肃巡按许弘祚给固山贝子满达海送去骆驼、帐房等物,分明是拉关系,谋求高升。事发,许弘祚被革职,满达海收受礼物也受到处分,所得礼品被没收。次年二月,汉羌总兵尤可望的罪行被揭发,既有贪污罪,也有奸淫妇女、妄杀兵丁诸罪。多尔衮不论其以前有何功劳,立即下令斩首处死。福建巡按周世科以“贪婪无忌”等害民罪,先判凌迟处死,多尔衮开恩,改为斩首。
多尔衮雷厉风行,反贪绝不手软,在中央与地方引起巨大震动。不幸的是,大规模反贪才刚刚开始,多尔衮便于顺治七年(1650)病逝。但是,反贪并未停止。他的侄儿、当朝皇帝顺治帝继承其遗志,继续大力反贪、惩贪。他曾说:“朝廷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还说:“优者选用,劣者除名,澄清吏治,大端在此。”(以上引文皆引自《清世祖实录》)这位年轻的皇帝把惩贪置于治国的首要地位,显示出他对吏治问题的深刻认识。
多尔衮反贪、澄清吏治开其端。历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帝,皆坚持反贪惩贪,终把清朝推上鼎盛!
作者简介
李治亭,1942年生,山东莒南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委员,传记组特聘专家。主要著作有:《吴三桂大传》、《清康乾盛世》、《中国漕运史》,及主编《清史》(上、下)等25部(包括部分合著),发表论文200余篇。
(转引自中华文史网,《清史镜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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